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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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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川办发〔2014〕27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5-08生效日期:2014-05-08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8日

四川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省政府对各市(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审计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部门组成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水利厅。
  各市(州)人民政府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市(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第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市(州)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在考核期内,有审计机关实施的水资源费审计结果的,应作为考核评分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水利厅在每年7月底前将上年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经省政府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政府依据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评定结果,每年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予以通报表扬,对在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的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市(州)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市(州)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市(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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