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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探伤作业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γ射线探伤作业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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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14)3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03生效日期:2014-06-03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近日,天津宏迪工程检测发展有限公司在南京市开展移动γ射线探伤作业期间,丢失1枚放射源,造成重大辐射事故,为汲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我省移动γ射线探 伤作业管理,有效降低放射源移动探伤作业带来的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γ射线探伤作业辐射环境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γ射线探伤行业辐射环境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γ射线探伤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放射源均属于二类放射源,放射性活度高,属于高风险放射源, 特别是在移动探伤作业中,放射源流动性强、工作场所条件复杂,容易产生放射源遗失、被盗和人员误照射事故,此类放射源一旦引发辐射事故,都会导致严重的辐射环境危害和安全 隐患。我省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γ射线探伤作业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以防止探伤放射源源遗 失、被盗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充分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

  二、进一步强化γ射线探伤作业的各项管理要求

  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γ射线 探伤单位,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弥补安全管理漏洞,充分保障探伤作业辐射环境安全。

  (一)进一步强化相关单位管理责 任。要求各γ射线探伤企业高度重视辐射安全工作,将辐射安全提升到决定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一是要求企业在每个项目点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放射源安全性;二是要求企业必 须建立三级责任制管理制度,原则上要求企业一线工作人员对各类日常操作和记录负责,完整填写各类记录表格,各项目点负责人应每天检查一线人员的操作和记录情况,对每天的检 查记录负责,企业负责人定期检查项目负责人检查记录情况,并抽查一线人员工作情况,对企业的所有放射源安全管理负责;三是委托探伤作业的业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对探伤作业实 施监督管理,并与探伤单位签订责任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划分。

  (二)进一步梳理γ射线探伤作业 合法性。各γ射线探伤企业要全面自查本单位的探伤作业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在许可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二是要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办理放射源的转移审批、异地使用 备案等手续,三是要检查企业从事探伤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经过辐射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并严格遵守临时外聘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探伤作业的要求。

  (三)进一步强化探伤用放射源的 安全性。各γ射线探伤企业要对照《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环发〔2007〕8号)和“放心放射源”管理要求,全面自查本单位的放射源的安全性,一是要检查各项目点是否有安全的临时储源场所,临时储源场所是否 实现双人双锁管理;二是要检查各γ射线探伤机性能是否完好,绝不允许设备带病运行;三是要检查工作人员是否落实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并重点检查工作人员是否落实“四登记、三 记录”要求,对放射源出库、入库、进场、离场进行检测登记,对放射源定期清点情况、设备维修情况和现场作业分区监测进行记录。

  (四)进一步强化γ射线探伤作业 的规范性。各γ射线探伤企业要全面自查本单位的探伤作业规范性,一是要检查现场探伤场所是否满足现场探伤工作的环境要求;二是要检查每个探伤项目点的监测仪器、防护设备等 物资是否齐备;三是要检查探伤作业前是否对作业现场进行监测分区并认真记录;四是要检查操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是否规范佩戴个人剂量计。

  三、认真开展全省γ射线探伤检查工作

  (一)要加强对外来探伤企业的监 管检查。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监督外来探伤企业做好跨省异地探伤作业的备案工作和省内异地探伤作业报告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对放射源异地探伤作业的现场检查工作,探伤单位 在场地、人员、设备、制度和应急体系等均严格符合管理要求的情况下,方可被允许开展探伤作业。

  (二)要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县级环保部门要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开展自查工作,在2014年6月 6日前,设区市环保局要完成对辖区内所有γ射线探伤作业单位的排查工作,排查工作对象不仅要包括本地探伤企业,还应包括 在辖区内作业的外地探伤企业,对排查发现问题的项目,应立即要求整改,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肃处理。省厅将组织对各地探伤企业监管情况进行抽查。6月13日前,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排查相关工作情况上报省厅。联系人:辐射处 胡 飞,联系电话:0571-28869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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