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为了切实加强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3]4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长府发[2014]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实现安全生产同行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2、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全程监控等制度。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业(领域)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凡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4、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
5、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和职工自救能力。
6、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全员培训工作,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
7、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
8、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评价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取缔。
9、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信访和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认真调查处理信访和举报案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
10、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