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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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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黔府办函〔2014〕69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水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6-05生效日期:2014-06-05

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5日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以下简称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改善赤水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赤水河流域贵州段实施环境保护河长制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4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赤水河流域内各“河长”,即遵义市、毕节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遵义县、桐梓县、仁怀市、习水县、赤水市、七星关区、大方县、金沙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二、考核内容

  赤水河流域内各“河长”对本行政辖区内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按照行政辖区分别考核河流水环境监测断面水质。每个行政辖区的河流出境断面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铁、锰等主要污染指标浓度不得高于河流入境断面浓度;只有河流出境断面的,主要污染指标浓度不得超过该河流规定的水质类别。赤水河流域考核断面及水质类别要求具体见附件。

  三、考核奖惩

  (一)每年从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作为赤水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奖励资金。年度所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对“河长”所在地政府给予奖励,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赤水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

  (二)对年度有一个及以上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不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暂停审批相关县(市、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从暂停审批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连续三个月河流考核断面水质监测结果达到规定水质类别要求的,解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限制。

  (三)对河流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严重下滑的“河长”,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监察厅另行制定。

  四、考核时间

  每年3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上年度各“河长”所在辖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进行考核,并及时将考核结果通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附件:赤水河流域市、县(市、区)环境保护河长制考核断面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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