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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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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昆政办发〔2014〕50号

颁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4-06-04生效日期:2014-06-04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业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4日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4

  (一) 编制目的............................................................................ 4

  (二) 编制依据............................................................................ 4

  (三) 适用范围............................................................................ 5

  (四) 预案体系............................................................................ 5

  (五) 工作原则............................................................................ 5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5

  (一)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6

  (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7

  (三)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

  (四) 专家组.............................................................................. 11

  (五)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2

  三、监测与预警............................................................................12

  (一) 监测.................................................................................. 12

  (二) 预警分级.......................................................................... 12

  (三) 预警发布和等级调整..................................................... 13

  (四) 预警发布方式和内容..................................................... 14

  四、应急响应................................................................................ 14

  (一) 响应分级.......................................................................... 14

  (二) 响应程序.......................................................................... 15

  (三) 分级响应措施................................................................. 16

  1. IV级应急响应措施...................................................... 16

  2.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7

  3.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18

  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20

  (四) 信息发布与报送............................................................. 22

  1. 信息发布....................................................................... 22

  2. 信息报送....................................................................... 22

  (五) 应急等级调整及终止..................................................... 23

  五、总结评估................................................................................ 23

  六、应急保障................................................................................ 23

  (一) 组织保障.......................................................................... 23

  (二) 资金保障.......................................................................... 24

  (三) 人员队伍保障................................................................. 24

  (四) 物资与信息保障............................................................. 24

  (五)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24

  (六) 其他相关保障................................................................. 25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25

  (一) 宣传.................................................................................. 25

  (二) 培训.................................................................................. 25

  (三) 演习.................................................................................. 25

  八、附则.........................................................................................26

  (一) 名词解释.......................................................................... 26

  (二) 奖励与责任...................................................................... 26

  1. 表彰奖励....................................................................... 26

  2. 责任追究....................................................................... 26

  (三) 实施时间、修订与解释部门........................................ 27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昆山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响应机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最大程度控制和减缓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江苏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区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苏州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昆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 预案体系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昆山市为应对大气重污染制订的专项应急预案。在本预案的指导下,本市各区镇、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五)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加强监测预测和预警预防工作,着力加强重污染天气的防治和应急处置力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2)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分级响应,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处置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广泛动员和充分发挥全社会力量,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由市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成员单位、专家组等组成。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

  图1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组织指挥体系

  (一) 市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昆山市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环保副市长任执行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总指挥。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等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各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和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污染程度,决定预警等级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统一监督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事项,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等保障措施;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区、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任主任,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副主任。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主要职责:

  1.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 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的接报和处理,提出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3. 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4. 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专家组,组织专家对重污染天气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 负责编制、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

  (三)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好应急救援中先进事迹的宣传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市应急办:受市政府委派,协助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市发改委: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配合做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实施;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测工程的规划工作;指导和督促本市热电企业实施减排、限产等措施。

  市经信委: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督促、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细则,监督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提高处理效率等减排措施,并会同环保局检查落实情况。

  市教育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地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课时管理及学生健康防护工作。

  市公安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落实机动车限行、交通管制等措施;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维护社会秩序,配合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建设资金和应急处置资金,做好经费的审核、划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监督和牵头落实各类建筑工地、拆迁和市政工程工地扬尘污染防控措施。

  市城管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监督和落实道路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作业;加强对渣土车运输过程中抛洒滴漏的管理和处罚,增加夜间施工执法检查;督促指导各辖区、镇落实对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行为进行处罚。

  市交通运输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监督和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县道等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的落实;监督和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保障交通线路畅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农委: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制订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和变化趋势分析;会同市气象局建立大气污染预警会商制度,搭建信息交换与会商平台,实时交换监测信息;会同市经信委提出全市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建议名单,监督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和提高处理效率等减排措施;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

  市气象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负责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实时交换监测信息。

  市安监局:会同市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点污染企业减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文广新局: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提供的预警和响应信息,指导和督促市电台、电视台及时发布。

  市卫生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负责协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心理救援和预防指导等工作,及时通报心脑血管疾病、呼吸道疾病门诊情况。

  市民政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落实养老院等场所的健康防护措施;组织、协调民众的救助工作,指导转移、安置民众;协助管理、分配应急物资和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指导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

  市体育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指导和督促重污染天气期间,大型户外赛事活动的调整和取消工作。

  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落实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措施。

  各区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制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本辖区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四) 专家组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监测、气象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专家成立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处置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名单见附件1)。专家组主要职责:

  (1)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完善;

  (2)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展趋势、处置措施等给予咨询评估、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及效果的总结评估,提出完善建议。

  (五) 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排放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 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积极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社会生活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户外运动。

  三、监测与预警

  (一) 监测

  市环保局建立和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依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空气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市气象局做好气象条件监测和预测,配合环保部门为大气质量分析和趋势预测提供气象信息。

  (二) 预警分级

  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依据空气质量状况,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发展态势等,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四级预警、三级预警、二级预警、一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颜色标示,一级预警 (红色)为最高级别。

  (1)四级蓝色预警

  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2)三级黄色预警

  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0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二级橙色预警

  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01-450之间,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4)一级红色预警

  区域内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且气象预报未来1天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三) 预警发布和等级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签制度,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专家组会商结果制作预警信息,按照预警等级审签同意后发布,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同意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发布。

  黄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发布。

  橙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报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上报,经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确认后,报总指挥批准发布。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变化情况,适时报请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调整预警等级。当重污染天气加重,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级预警等级自动解除。当区域内空气质量指数连续12小时低于200时,市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四) 预警发布方式和内容

  预警信息的发表、调整和解除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间、范围、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等级、预警等级和健康防护建议等。

  四、应急响应

  (一) 响应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影响及预警级别,实施四级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IV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III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II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I级响应。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情况通报会

  执行监督

  区域内AQI连续12小时低于200

  应急终止

  总结评估

  是

  监测会商、趋势分析

  预警/响应等级调整

  各单位根据职责启动应急响应

  发布

  预警信息

  通报

  落实情况

  分级响应

  IV级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减排措施

  III级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II级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I级响应

  健康防护措施

  建议性减排措施

  强制性减排措施

  否

  信息上报

  图2 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程序

  (二) 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时启动,即发布预警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防控措施,避免污染加剧或减缓重污染持续时间。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立即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控措施,加强执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反馈执行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反馈信息进行汇总后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

  应急终止后,各有关部门总结应急处置情况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三) 分级响应措施

  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 IV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 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减少烟花爆竹燃放,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2. III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 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减少土方开挖规模;

  严格控制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

  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

  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扩大范围;

  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控制污染;

  减少公务用车出行,倡导机关工作人员带头、社会参与减少私车出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杂物。

  3. II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 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确需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户外群体性活动。

  (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

  (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停止土方开挖作业;

  禁止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

  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范围;

  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公务用车出行;倡导社会参与减少私车出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杂物。

  4. I级应急响应措施

  ( 1 ) 健康防护措施

  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确需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必要时应当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 2 )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露天烧烤。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建议停用涂料、油漆和溶剂;

  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

  ( 3 )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停止建筑、道路和市政施工;

  禁止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

  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范围;

  排污单位通过降低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效率、停止高污染工序、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根据车牌号码、排放标准等指标有选择地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公交和特种车辆除外)。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公务用车出行;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秸秆和杂物。

  (四) 信息发布与报送

  1. 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应急措施的开展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发布预警信息的背景、原因进行解读,预测应急措施实施后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公开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随意发布、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言论。

  2. 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应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相关部门,最迟不超过3小时。

  信息报送内容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五) 应急等级调整及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视情况组织相关专家会商预判后调整响应等级,并随时组织信息发布。

  当辖区内AQI连续12小时低于200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气象条件、环境监测、应急调查等做出最终报告,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向公众发布应急终止信息,转入正常工作。

  五、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及应急专家组开展总结评估,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必要时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对应急工作和应急体系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调查报告经报市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存档备案。

  六、应急保障

  (一) 组织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体制,制定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准备充分、应急迅速、措施有效、监管有力。

  (二) 资金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对工作研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应急处置、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生态恢复等相关费用。

  (三) 人员队伍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能力建设,培养常备不懈、充分掌握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确保在重污染天气出现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大气污染预报、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处理处置等应急工作。

  (四) 物资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补充、更新。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五)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部门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预警预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市气象部门提高气象监测能力,完善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体系。加强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联合会商,提高污染趋势分析预判水平。

  (六) 其他相关保障

  为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各成员单位除在以上方面提供保障外,还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在机构设置、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 宣传

  市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利用现有宣传媒体,积极开展有关重污染天气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二) 培训

  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人员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的培训,使得重污染天气应急人员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效率和效果。

  组织公众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知识的培训,提高广大民众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

  (三) 演习

  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习的具体计划,明确方式、频次等内容。每年至少定期开展一次应急演习。

  应急演习结束后做好总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重点企业和专家对应急演练进行观摩和交流。

  八、附则

  (一)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在静风、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的区域累积性大气污染及外来输入。

  (二) 奖励与责任

  1. 表彰奖励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 责任追究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未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应急措施开展先期处置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件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市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拒不履行责任或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三) 实施时间、修订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对指挥部成员、重点企业名单(见附件2)等进行动态更新。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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