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年月日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第31号令)》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现将修订后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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