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全省开展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目的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强化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
二、专项整治时间
2014年7月至11月。
三、专项整治重点内容
(一)《通知》确定的七项具体要求。
(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汛期危化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黔安监管三函〔2014〕63号)中涉及化学品罐区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
(三)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安全专项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四、专项整治方式
(一)企业自查。
各化学品罐区企业要根据《通知》要求,按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和企业实际,严格对照附件2《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中的内容逐项排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落实事故防范措施,限期整改。各企业于9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向所在市、县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含附件2)。
(二)市(州)安全监管局全面检查。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要组织相关市(县、区)安全监管局采取明察暗访、聘请专家等多种形式对辖区内所有化学品罐区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整改。
(三)省安全监管局重点督查。
省安全监管局结合年初制定的检查计划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迅速部署安排本地区化学品罐区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强化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落实专项整治各项要求,确保取得实效。
各地要在11月20日前将本辖区专项整治情况书面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附件: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学品罐区安全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68号)
2.化学品罐区安全专项整治企业自查表
(联系人:李超;联系电话:0851-6891063(带传真);电子邮箱:gzajlich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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