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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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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安监发[2014]21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25生效日期:2014-07-25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5日

长沙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着力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整治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发[2011]158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属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内未被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等安全生产事项。
  (一)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才能消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安全隐患。
  (三)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生产经营单位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法律、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安全生产事项的举报遵行“实事求是、方便群众、实名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市安全监管局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来电、来访、信函、传真、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实名举报。市安全监管局举报受理电话:0731-88666566,传真:0731-88666550;通讯地址: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办公楼10楼1063室;邮编:410013;电子邮箱:cssajjjb@163.com。

  第六条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随意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对故意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交有关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要件: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事实及与之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八条 市安全监管局归口管理举报受理及奖励兑现等具体事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事项的受理登记、核查核实、统计报告、奖励兑现等工作制度和台帐。
  凡不属于市安全监管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告知举报人向有管辖权限的部门举报或将相关举报材料移送相关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办理。

  第九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举报人。举报事项复杂、调查取证困难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最多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安全监管局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和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举报受理和办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举报人或举报核查核实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材料泄露,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故意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身份或举报材料的;
  (四)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1000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2000元;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5000元;
  (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1000元;
  (三)非法行为举报奖励500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200元。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界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多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应给予奖励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由第一署名人决定分配。多名举报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时间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举报奖金。
  对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市安全监管局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下列举报事项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或者已经立案查处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
  (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职能的单位和人员的举报;
  (三)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其直系亲属对本办法所规定内容的举报;
  (四)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 长沙市本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安排,纳入市安全监管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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