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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环境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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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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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防〔2014〕269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4-07-02生效日期:2014-07-02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市《“十二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和环保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行为的环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有效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自行焚烧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为监管重点,以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为根本,将自行利用处置行为纳入环境监管,提升本市危险废物处置的整体水平。

  二、环境监管要求

  (一)建立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监管名单

  按照市区两级分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附件名单,结合排污申报、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年报、企业备案等基础数据,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自行处理处置单位进行核对梳理。结合环评报告,对自行处置危险废物类别、数量进行核实,建立并完善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监管名单(参考附件1)。市固废管理中心加强对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等危险废物管理的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二)加强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

  各区县环保局、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应按照污染源管理的职责分工,加强辖区内自行处理处置单位的日常监管,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要求,对其危险废物的贮存、产生处置台帐、内部运输、处置产生的危险废物去向、设施排放情况等相关内容纳入日常现场检查,确保危险废物符合无害化处理处置的要求。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执法力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污染物排放超标的,特别是二恶英超标的,要依法处罚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依法关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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