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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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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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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财建一〔2014〕1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7-08生效日期:2015-12-3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依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 市科委
  201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加快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任务目标顺利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2013-2015年)》相关条件和要求,在津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以及纯电动专用车,新能源客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1:1的比例对推广新能源汽车给予的补贴。

  第四条 市财政局、市科委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区县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先行垫付,待市与区县办理年终结算时统一扣回。
  市科委负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财政补贴申请的受理及审核。

  第五条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的发放及管理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邮政快递、环卫、出租等领域新能源专用汽车申请地方财政补贴,必须事前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天津市新能源车辆购置证明》和行业标识。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消费者按销售价格扣减补贴后支付。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领地方财政补贴,须授权委托一家在津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2013-2015年各类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见附表)。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八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材料
  1.汽车生产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提供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提供本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汽车生产企业出具的申领财政补贴资金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补贴资金申领材料
  1.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资金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2.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一式三份);
  3.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银行账户信息。

  第九条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按季度集中申报。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产品销售到最终用户后,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最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市科委。市科委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委审核结果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或机构,市科委以书面形式告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对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委,定期或不定期对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销售新能源汽车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合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车辆补贴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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