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推进发展方式转变,推动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坚持企业主体、市场导向、创新驱动,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运作,强化技术支撑、推动产业集聚,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为我省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到6000亿元,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骨干企业,年产值超50亿元的企业达10家,超10亿元的企业达50家,逐步将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成我省新的支柱产业之一,为实现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积极推广节能环保产品
(三)加快推广工业节能技术和装备。重点开发推广高效节能电机、变频调速控制技术、无功补偿技术与装置、能源管理系统、高/低压智能节电系统、低损耗配变技术、余热/余压/余能发电技术。着力发展智能电网设备。推广节能监测技术和装备,发展环境热工、测量、交通工程、建筑节能检测类仪器等。
(四)大力推广高效节能电器。重点推广能效等级为1、2级的高效节能家电、办公及商业节能产品。加快研发燃气热泵、高效环保节能空调及冰箱压缩机、高效电机、直流变频压缩机、二氧化碳制冷技术、直流变频控制器和软件算法以及压缩机驱动控制器。
(五)推动LED绿色照明产业化。集中优势资源,在封装、LED照明、LED显示和LED背光源等优势领域,通过抓大扶强、培育龙头企业,提升产业集中度,逐步形成LED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群化的发展态势。到2015年实现LED进入30%普通照明市场、城市照明节电20%的目标。
(六)示范推广新能源汽车。以城市公共服务领域应用为突破口,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珠三角地区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要采用新能源汽车,市政、邮政等行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出租行业逐步推广新能源汽车。
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技术
(七)加快节能环保技术模块化、产品化建设。提高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畜禽养殖废水等废水处理和餐厨垃圾、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技术的模块化和装备化水平。着力发展烟气脱硫脱硝、烟气除尘、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等技术的装备化和整体化,加快已有装备的标准化和机动车尾气净化技术的产品化。
(八)促进环境监测技术与环保材料研发应用。加快发展污染源在线监测及重金属快速检测技术,深入研究新型毒害污染物检测技术,推广使用便携式、车载式应急检测技术。推动发展水处理絮凝剂、混凝剂、生物膜吸附材料及填料等高性能环保药剂和材料,着力发展高效膜分离材料与膜组件、离子交换树脂等新型环保材料,引导发展耐高温腐蚀除尘滤料、高性能吸隔声材料、专用催化剂等功能性环保材料。
(九)推动节能环保产学研结合。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和省级节能环保技术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试验基地和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等。加大节能环保领域共性技术、基础技术和材料的研发力度,突破重大技术和材料瓶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影响力的节能环保产品品牌。到2015年,争取建立10家省级以上节能环保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工程实验室。
(十)实施节能环保知识产权战略。鼓励支持节能环保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加强节能环保产业专利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在环保设备、废弃资源再生循环利用等产业领域组织有针对性的专利分析和预警研究,增强产业发展和创新的前瞻性。依托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编制重点领域节能环保产品通用技术标准,指导相关领域节能环保装备逐步实现标准化,加快市场推广应用。
四、加快培育节能环保市场
(十一)提高节能环保产业市场发展水平。修订完善我省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制定重点行业能耗先进值标准,提高地方招商引资门槛。实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制修订重点行业、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技术和地方环保标准,完善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鼓励节能环保企业申请著名商标、弛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打造节能环保产品高端品牌。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市场规范发展。
(十二)大力培育节能环保服务体系。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形成一批在国内起龙头带动作用的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根据土壤污染综合治理需要,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修复治理服务企业。重点在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领域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推进污染集中治理领域第三方专业化运营。
(十三)加快新型节能建筑材料推广。重点研发绿色住宅技术和新型自保温墙体材料,如加气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烧结非粘土薄壁空心砌块、复合保温砌块和轻质复合保温板材。大力发展节能建筑门窗、屋面防水保温系统和水性染料施工设备,包括新型机敏混凝土、新型保温材料、智能玻璃、外墙保温装饰材料、墙体隔热涂料、水性染料、水性溶剂等。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动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带动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制订和实施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综合性政策、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衔接协调等有关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加大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参与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组织重大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工作;省科技厅负责产学研平台建设,促进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研究开发;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研究落实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资金扶持、项目财政补助等政策。省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十五)落实土地、税费等支持政策。通过统筹安排、差别化管理等方式,在编制规划、安排年度供地计划方面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重点项目土地指标,加快办理污染减排项目用地审核、报批手续,开辟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严格执行现有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扩大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范围,促进我省节能环保产品的推广应用。试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政策,完善排污费管理制度。加快落实城镇污水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建立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机制,完善固体废物处置和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政策。对超过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惩罚性电价。严格落实燃煤电厂脱硫、脱硝电价和居民用电阶梯价格。
(十六)拓宽投融资渠道。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环保产业标准体系研究、企业技术改造及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示范工程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建立绿色融资通道,积极为节能环保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服务。支持节能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或并购重组,支持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拓宽投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十七)加强产业发展规划。依托现有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等平台,创建一批节能环保产业基地。推动在珠三角地区形成以节能环保技术研发和总部基地为核心的产业集聚带,在东西北地区形成以资源综合利用为特色的产业集聚带。完善节能环保产业调查统计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健全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为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宏观管理以及制订产业政策、发展规划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十八)推进对外交流合作。在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下,深入推进粤港澳三地节能、清洁生产专题小组合作,进一步实施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标志计划。鼓励企业实施“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积极承揽境外各类节能环保工程及咨询服务项目,重点加强与周边国家在节能环保设备、技术和综合性工程服务领域的交流合作。
附件:重点任务及分工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