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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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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安监发[2014]9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4-08-01生效日期:2014-08-01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在各区县的共同努力下,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培训体系初步建立,政策措施逐步完善,培训力度不断加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明显提高。为固化现有职业卫生培训机制,进一步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健康发展的理念,以实现劳动者体面劳动为目标,以强化事先预防为原则,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业卫生培训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本市职业卫生培训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危害防治需求相适应。通过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制度

  (一)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明确负责职业卫生培训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并结合实际提出本单位职业卫生培训的具体要求。职业卫生培训应当与安全生产培训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二)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等,并保证培训经费。

  (三)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任职之日起60日内,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在上岗之日起30日内,劳动者在上岗之前10日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四)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或职业卫生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有关要求详见《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京安监发〔2013〕26号)。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强化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五)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附件)的要求实施。

  (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培训单位颁发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培训证书。

  (七)培训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重新接受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培训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然有效。

  (八)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取得培训合格证后,还应于取证后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接受一次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不得少于4学时,主要内容为国家、北京市最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职业病典型案例等。

  四、完善对劳动者的培训要求

  (九)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①上岗前;②在岗期间;③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④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且产生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符合①③④的,应当在情况发生前1个月内进行培训;符合②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培训。

  (十)劳动者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预防基础知识;本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病防护的权利、义务等;典型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等。

  (十一)对劳动者的培训学时应当满足下列要求:①上岗前和转岗、离岗后6个月重新上岗的,培训为12学时;②在岗期间培训为每年度8学时;③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培训为4学时。

  (十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档案。主要包括培训记录(内含培训时间、地点、授课人、授课内容、参加人员名单及签字等)、考试试卷及照片等。

  五、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十三)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管理档案的制定和实施的情况;②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④劳动者接受培训的情况;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四)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发现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应依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日


  附件

北京市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的目的、要求和具体内容。

  一、培训对象

  北京市范围内存在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二、培训目的

  通过培训,使培训对象熟悉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内容、方法和要求,熟悉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基本专业知识,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三、培训要求

  培训组织单位要加强培训工作管理,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开展培训,保证培训学时、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管理。

  四、学时安排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具体培训内容和章节课时安排参见附表。

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表

项 目

培训内容

学时

第一单元

职业卫生基础知识

1.职业卫生概念和基本工作任务;

2.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识别;

3.职业病概念、种类和预防。

2

第二单元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1.职业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框架;

2.职业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

3.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4

第三单元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与义务

1.基本要求;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

4.职业健康监护;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6.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与义务。

4

第四单元

粉尘的危害与防控

1.生产性粉尘概述

2.生产性粉尘对健康的影响

3.粉尘危害的主要防控措施

2

第五单元

化学毒物职业危害与防控

1.毒物概述

2.毒物的危害

3.常见化学毒物

4.化学毒物的防控措施。

2

第六单元

物理因素的危害与防控

1.噪声危害与防控;

2.振动危害与防控;

3.高温危害与防控;

2

第七单元

个体防护用品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简介;

2.呼吸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3.听力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4.眼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选用;

5.皮肤防护用品的类别和选用;

6.其他防护用品的选用。

2

第八单元

职业健康监护

1.职业健康监护目的;

2.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监护责任与义务;

3.职业健康监护人群的界定原则;

4.职业健康监护的种类和周期;

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2

复习和考试

4

合计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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