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精神,着力优化危险化学品领域的行政审批流程,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方式,规范委托审批行政行为,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和《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现下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做好委托事权承接工作
各市安监局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事权工作顺利交接。
二、全面开展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此次委托事权涵盖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全过程,包括审批事项受理、事项合法合规审查、审批结果公布等。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审批,审批过程和结果要对委托方负责,接受委托方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市要全面、及时开展业务培训,学习委托事权的相关技术审查要点等业务知识,确保事权下放“接得住、拿得稳、办得好”。
三、优化流程,提高效能
各市要制定出台委托事权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为办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委托事权原则上由市级安监部门独立审查完成,确需征求下一级安监部门意见的,不得将下一级安监部门意见作为企业申请的前置。
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可以与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同时申请,合并审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不一致的,可以单独或联合组织审查。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11号)及《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安监管危化〔2012〕66号)内容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其他内容仍遵照原文件执行。委托事权文书可沿用市级审批印章,省安监局将对最终文书实行“见章盖章”。
柯桥区作为省级高效审批试点单位,继续按照《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函〔2013〕27号)要求,积极做好危险化学品领域行政审批改革试点工作,并为全省下一步继续扩权积累经验。
附件: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2.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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