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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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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函[2014]170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4-08-06生效日期:2014-08-06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陕环函〔2014〕60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防止稀释排放行为,《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以每万只电池为单位规定了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主要适用于手提电脑、摄像机、移动通讯等便携式电器用锂离子/锂电池生产企业。

  随着电动汽车等领域的快速发展,大容量锂离子电池迅速应用,以每万只为单位规定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与实际排放情况有一定的差别。此类大容量锂离子电池企业,应以电池容量为单位执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即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锂离子/锂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分别按照1.0 m3/万Ah、0.8 m3/万Ah、0.6 m3/万Ah执行。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6日

  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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