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一年,已于2014年9月9日废止。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仲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3年9月9日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
为推动铅蓄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维护群众环境权益、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按照“分类整治、逐步淘汰、规范发展、转型升级”的原则,加大铅蓄电池企业落后产能淘汰、污染整治和转型升级工作,到2013年底,全市铅蓄电池企业生产设备、污染整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升,废水、废气污染物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含铅废物得到妥善处置,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状况彻底改善。
二、基本要求
(一)申请复产的条件
1、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安全评估、职评审批、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
2、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要求,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要求;
3、职业卫生防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4、安全生产符合要求;
5、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标准要求;
6、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并通过评估落实备案,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应急设备;
7、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8、符合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
(1)配套有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污染治理设施,且保持正常运行;
(2)废水、废气处理规范,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并建立自行监测制度;
(3)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4)2年内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已整改到位;
(5)2年内没有经查实的重大环境信访事件或已整改到位;
9、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二)申请产业转型升级的条件
1、环评审批、环保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符合相关要求;
2、拆除产生铅烟、铅尘及含铅污染工艺。主要包括熔铅、铸板、制粉、和膏、涂板、化成、冲洗、分片与刷耳、称片、包片、焊接、跨桥焊接等工艺。
3、拆除产生酸雾及废水的污染工艺。主要包括注酸、化成、清洗、充放电等工艺。
4、编制完善的应急预案;
5、2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6、符合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要求,具体包括:
(1)有其它废水、废气产生的,应配套有与处理需求相匹配的污染治理设施;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规范;
(3)2年内没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已整改到位;
(4)2年内没有经查实的重大环境信访事件或已整改到位;
7、已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8、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三)对于既不满足复产条件,又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产业转型的企业,必须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审核验收程序
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复产审核验收;不符合复产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产业转型升级审核验收,审核验收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提出相关审核验收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现场审核验收,并出具审核验收意见。
(三)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企业,在主要媒体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由所在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正式发文同意企业复产或产业转型升级。
(四)对经审核验收同意复产或产业转型升级的企业,由县(区)政府(管委会)报告市政府及市发改、经信、环保、安监、卫生、质监等部门备案。
四、工作分工
(一)县(区)政府(管委会):受理铅蓄电池企业复产或产业转型申请;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产或产业转型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及时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切实加强对复产或产业转型企业的监管,防止污染反弹。
(二)市环保局:牵头拟定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指导意见;指导县(区)环保部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复产或产业转型升级审核验收工作,督促各县(区)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三)市发改局、经信局、卫生局、安监局、质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出铅蓄电池企业复产或产业转型在安全、卫生防护、生产设备、清洁生产等方面条件的指导意见;指导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复产或产业转型审核验收工作。
(四)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和产业转型升级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对未通过复产或产业转型升级审核验收的企业,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并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污染物,及时依法注销其相关许可证(照)。
(二)企业通过复产验收后,如发现其存在污染物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必须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后再次发生污染物超标排放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关闭;企业通过产业转型升级验收后,如发现其未经批准擅自增设涉铅污染工序的,有关部门应对其依法关闭。
(三)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其授权的部门对企业的复产或产业转型升级审核工作原则上须在受理企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论证、现场勘验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四)复产后的铅蓄电池企业应按要求签订承诺书,按照承诺要求装设在线监测设备并与市、县(区)联网、购买环境污染保险等工作。未按要求落实的,应立即自行停产并承担相关责任。
(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复产或产业转型铅蓄电池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动态数据库和部门分享机制,防止污染反弹和污染事件发生。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