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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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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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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函〔2011〕163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1-05-18生效日期:2011-05-18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2010年1月11日,省局印发了《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许可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安监〔201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年多来,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积极配合省局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变更许可范围的审核把关工作。但在审查过程中,仍发现部分生产企业没有充分考虑自身生产、储存安全条件,盲目增加许可品种的现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许可审查审核工作,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仓库和设备设施条件生产变更许可范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

  利用现有厂房、仓库和设备设施条件变更许可范围生产的企业,其生产条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变更许可范围。

  (一)仅利用现有已经通过许可审查的厂房、仓库和设备设施,并且在不改变其用途和提高作业危险等级调整生产品种。对原有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中间产品需增补纳入许可范围的,其原有的生产设备设施必须属于已纳入原先的安全评价和许可审查的范围之内。

  (二)变更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与原许可范围的类型不发生变化,且企业在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含半成品)的化学物理性质与原许可批准的品种相似、危险性等级相同或更低。

  (三)变更后企业所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不能超过原许可批准的品种数量,且生产危险化学品过程中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原料的最大使用和库存量(容积或重量)以及生产危险化学品的量(容积或重量)均不得大于原安全评价和许可核定的量。

  (四)变更后涉及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和原料)的储存条件(如温度、湿度、贮存方式等)和应急处置措施(含灭火方法)等均应与原有的储存物料、设施相适应。

  二、规范和完善安全条件评价。

  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生产品种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除符合《通知》的规定要求外,还需补充完善如下内容:

  (一)对“变更调整许可范围专篇”事项的评价,应对照上述条件,逐项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价,列表对比变更前后的生产条件,设备、设施,产品(半成品)、原料的化学性质、危险等级、产量、储存量及储存条件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变化情况,并出具是否符合变更生产的结论意见。

  (二)“安全周知和职业防护情况”的评价。应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落实产品及原材料“一书一签” 制度,生产、储存等场所的化学品物质危险性公示、警示标志是否符合《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B13690-2009)、《工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等标准规范要求,企业的产品、原材料是否违规采用代码、符号等情况进行评价和明晰表述。

  (三)增设“从业人员从业条件专篇”的评价内容。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粤安监〔2009〕374号)的要求,应对企业是否配备相关从业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等,出具明确的意见。

  三、认真负责,严格把关。

  各地级以上市应严格按照《通知》和补充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变更企业的变更事项进行严格的资料和现场核查,并如实填写《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现场安全核查表》,在核查的基础上,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审查核实意见。核实意见应明确原许可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和申请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及其产能等情况,提出变更事项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和是否同意办理变更的明确意见。

  对不符合本补充通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要求增加品种的,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等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补充通知下发之日起,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省局不予受理相关许可。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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