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政府有关批复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范围变更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许可范围变更,是指已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范围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等事项的变更。
二、对利用现有厂房、仓库和设备设施条件调整生产、经营、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变更事项,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适用范围。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调整许可品种的,不需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批准手续。
1、不改变生产(储存)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危险等级,利用现有的厂房、仓库设施,调整生产、储存品种;
2、变更后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与原许可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相似、危险性等级相同或更低;
3、变更后各储存单元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包括产品、半成品和涉及到的原料、辅助材料)与原许可批准的危险化学品化学性质相似、危险等级相同或更低,且储存量不超过原核定量。
(二)相关要求。上述企业在办理许可范围变更手续时,应完成如下工作并提交相关材料。
1、安全条件评价。企业应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拟调整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应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包括如下内容:
(1)评价范围应说明许可范围的变更情况,增设“变更调整许可范围专篇”,对照上述3项条件,逐项进行可行性评价并提出结论意见。
(2)根据评价情况,在评价结论章节中应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拟变更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事项要求,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条件”的具体意见。
2、工艺条件论证。调整许可品种的生产(储存)工艺装置如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规定的危险工艺装置的,企业还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拟调整的生产(储存)工艺装置进行工艺条件可行性论证,出具调整工艺(配方)的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资质按安监总管三〔2009〕116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3、企业安全现状核实。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企业变更事项进行现场核实。重点核实是否利用现有厂房和仓库设施、是否改变生产(储存)设施用途和降低危险等级、是否调整生产(储存)化学性质相似、危险等级相同或更低的产品、调整后储存设施和储量是否满足安全要求等内容。核查工作结束后,以正式公文形式出具验收核实意见,提出“该企业许可范围变更事项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同意办理许可范围变更”的具体意见。
4、申报材料要求。企业应对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要求:在封面醒目位置应注明“变更许可范围”字样;申请许可范围的栏目应详细列明变更调整后生产(储存)的所有危险化学品);
(2)申请变更承诺书(要求:由企业对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3项条件的符合性逐项作出书面承诺,并明确相应法律责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许可证载明的一致)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3)安全评价报告;
(4)工艺设计方案(注:仅适用涉及危险工艺装置的);
(5)安全监管部门的验收核实意见(要求:向省级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须提交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的验收核实意见;向市级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的,须提交县级安全监管局的验收核实意见);
(6)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原《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复印件);
(7)申请许可或延期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对凡涉及新征用地改建或增加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发生许可范围变更的,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十一条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设立批准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手续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范围变更手续。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及许可范围变更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保持并改善各项安全生产条件。一旦发现企业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改扩建厂房和仓库设施、改变现有生产(储存)设施的功能用途和危险等级、危险化学品储存量超过储存设施核定量等各类违规行为的,应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省局《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变更手续的通知》(粤安监〔2007〕135号)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