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规范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旧规定与《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规定》不符的,,以《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信息化配载管理规定》为准。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港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源头配载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有效遏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为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港口装卸、储存危险货物的企业或单位(下称“仓储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下称“危运企业”)及营运车辆(下称“危运车辆”)。
第四条 本市通过GPS统一监控平台运用IC卡配载管理系统对本市道路危险货物配载和运输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在本市充装、装载危险货物或在本市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的外市籍危运车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广州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工作由市交通部门会同市安监、公安、港口等部门按“统一规划、统一平台、数据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负责组织和实施。交通、安监、公安、港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交通部门负责具体开发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IC卡配载管理系统(下称“IC卡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负责组织危运企业安装使用IC卡管理系统,指导、监督和检查危运企业通过IC卡管理系统对本企业危运车辆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对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危运车辆配发IC卡电子防伪标志(下称“IC卡”)。
配发IC卡的有关程序由交通部门具体制订。
第七条 安监、港口部门负责督促仓储单位安装IC卡管理系统及配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指导、监督和检查仓储单位通过IC卡管理系统实施危险货物充装、装载。
应安装IC卡管理系统的仓储单位由安监、港口部门确定。
第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落实危运车辆禁止市区通行的有关规定;对确需进入管制区域的危运车辆核发通行证,对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核发准运证和通行证;结合IC卡管理系统加强危运车辆市区通行情况的监控管理。
第九条 本市对危运车辆免费配发、安装、使用和维护IC卡,具体程序由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条 危运企业应安装使用IC卡管理系统,对本企业危运车辆实施统一调度和管理。调派车辆时应通过IC卡管理系统将车辆调度信息发送至相应的仓储单位。调度信息包含车牌号、驾驶员及押运员姓名、充装或装载危险货物名称及数量、卸载单位名称等。
危运车辆应安装IC卡,凭IC卡在本市各类仓储单位充装、装载危险货物。IC卡的信息包含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一条 仓储单位应安装使用IC管理系统,配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建立和落实营运车辆及从业人员资质查验、核准、登记制度。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前,应查验车辆及人员资质证件,并通过IC卡手持式读写设备核实是否与危运车辆IC卡信息一致。核实无误的,根据危运企业发送的调度信息进行充装、装载危险货物。
仓储单位不得为无相应资质证件或无IC卡的车辆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充装、装载危险货物后,应通过IC卡管理系统将充装、装载信息发送至管理部门及危运企业。
第十二条 危运车辆市区通行的有关规定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籍危运车辆须进入禁行区的,应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并按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危运车辆擅自进入禁行区或不按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危运企业违反本规定,不通过IC卡管理系统对危运车辆实行统一调度并将调度信息发送至仓储单位的,或危运车辆不安装IC卡的,由交通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仓储单位违反本规定,不通过IC卡管理系统实施危险货物充装、装载的,或不查验危运车辆、从业人员资质证件及IC卡的,由安监、港口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仓储单位违反本规定,对无相应资质证件的车辆充装和装卸危险货物的,由安监、港口部门予以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交通、安监、公安、港口等部门应建立执法联动和协查机制,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仓储单位、危运企业及车辆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交通、安监、公安、港口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本部门无法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相应部门前往查处,不得以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为由放行。相应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赶到执法现场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恶劣或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