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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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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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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安监〔2011〕74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1-05-08生效日期:2011-05-08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五年,到期自动失效。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市属各企业集团,中央、省驻穗各企业:

  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控制职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205-2007)、《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二○一一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王英德、黄亮云,电话:83647506、83647559)

广州市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规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行为,预防、控制职业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低于19.5%)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蓄水塔(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要求

  第五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建筑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范等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健康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健康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职业健康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职业危害防范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职业健康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作业审批】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实施作业审批制度。未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七条【职业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必须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防控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八条【职业健康监护与职业禁忌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以及卫生所应负责按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职业性体检。

  对发现患有癫痫、肺结核、肺气肿、肺心病及其他严重肺部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等有限空间作业禁忌症者,应提请人力资源部门调离岗位,不得继续从事该项作业。

  第九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必须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经审批后方可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职业健康要求时,终止作业;组织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援。

  (二)作业者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健康知识培训,了解作业环境的有害因素及防护措施;遵守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健康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定时外出休息换气,服从监护者的管理。

  (三)监护者职责:接受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具有现场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监督、检查作业者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正确穿戴使用情况,定时监督作业者出外休息换气;负责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定下班时全部人员已撤离;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第十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管理条件:

  (一)有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有依法设置或者配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三)职业健康防范资金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四)具备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含检测技术)和职业危害应急救援能力;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一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不得将业务发包给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职业危害防范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提供有限空间相关情况及进行职业危害防范技术交底,如发现有违反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职业危害防范行为,应制止承包单位继续施工。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范管理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交叉作业】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进入同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发包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协调作业程序,保证一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的作业不会对其他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者的职业健康构成威胁,禁止安排同时进行可能引起爆炸、中毒窒息等有冲突的交叉作业。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负责组织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职业健康教育培训、考核,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物质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通风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配备与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及现场救护知识等。

  培训考核应当进行记录,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应加强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职业中毒窒息事故时,监护者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与使用合格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在未做好自我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救,以免导致事故扩大。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范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通风换气】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必须根据作业环境的情况和有毒有害气体的比重等理化特性,采取专用的通风设备进行强制性持续、全方位通风换气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六条【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再评估、后作业”的原则,由其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等。负责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的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组织技术、工会等部门对作业环境职业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职业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未经检测评估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有毒有害因素进行持续检测与评估。必要时,作业现场应设置有毒气体及缺氧报警装置。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经重新检测评估合格后再进入。

  职业危害检测应依据GBZ/T223《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06《密闭空间直读式仪器气体检测规范》、GBZ/T222《密闭空间直读气体检测仪选用指南》等标准进行。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检测结果应及时抄报班组长、现场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等。

  职业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十七条【应急救援装备与呼吸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业施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更换,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电气设备(含照明)、移动电气设备、潮湿作业场所照明电压、金属密闭空间工作电压及有限空间动火作业等要求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行业企业可根据自身行业企业实际,制定更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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