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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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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昆政发〔2024〕29号

颁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4-11-05生效日期:2024-11-05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业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山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5日

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苏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推美丽昆山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保持28微克/立方米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1天以内;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完成苏州下达的减排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严格按照《苏州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深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源结构清洁低碳发展、交通结构绿色运输体系建设、面源精准化管理提升、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政策标准激励提升等八大方面48项重点任务。

  三、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区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分解落实责任,实施项目化、清单化管理,对重点难点问题盯办落实,确保各项任务不打折扣、按时保质完成。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

  2. 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区镇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区镇,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等方面实施惩戒。

  3. 实施全民行动。落实《江苏省生态文明教育促进办法》,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知识。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推进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附件: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重点工作任务


序号

重点工作任务

责任分工

1

一、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

研究制定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的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市发改委、工信局、交通局、数据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镇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镇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逐步退出限制类涉气行业工艺和装备。

市发改委、工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

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或开展回头看,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每年建设绿色工厂6家。

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研究开展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等配合。

5

优化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结构

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清洁原料替代力度。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等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等行业工艺环节中,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

鼓励和推进汽车4S店、大型汽修厂实施水性涂料替代。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

二、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

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13%左右,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8

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有序淘汰煤电落后产能。鼓励发电向高效、清洁机组倾斜。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到2025年,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

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

未达到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进度要求的区镇,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在建项目能效水平力争全面达到标杆水平。

市发改委、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

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

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严格落实昆山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要求,原则上不再新建高污染燃料设施。

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

2025年,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2

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行清洁能源替代,或因地制宜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方式;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

13

三、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

2025年,水路、铁路货运量分别达到35万吨和30万吨;按照省统一部署,充分挖掘城市铁路站场和线路资源,推进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的物流方式。

市交通局、发改委、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

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

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公交车以及邮政、旅游等领域新增或替换的车辆全面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新增或替换的轻型环卫车辆采用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2024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6万辆以上。

市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文体广旅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

加快城市转运等场景换电模式和光储充试点应用。有序开展中重型货车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

市交通局、发改委、工信局、资规局、交通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

持续推进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的燃气货车。根据省统一部署,适时推进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公安局、财政局、昆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

贯彻落实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扩大国三柴油货车限行范围。在火电、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

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试点研究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19

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

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2024年底前,力争淘汰60%以上的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

昆山生态环境、市工信局、市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

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大力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主要排放控制区内靠港船舶的岸电使用电量较2020年保持稳定。

市交通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配合。

21

逐步通过电子标签、电子围栏、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管控。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等配合。

22

四、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扬尘精细化管控

建筑工地无大面积未覆盖干燥起尘裸土,推进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渣土运输车辆。推广装配式施工,推进全电工地试点。

市住建局(城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3

2025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50%。对城市公共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

市住建局(城管局)、资规局、交通局、公安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

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

2025年,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及巡查精准度。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农业农村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

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

加强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烟花爆竹禁放,严格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存储等环

节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烟花爆竹销售点。加大烟花爆竹禁放巡查力度,及时发现

和查处非法燃放行为。

市公安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

五、强化多污染物减排,切实降低排放强度

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7

石化、化工行业集中的重点工业园区,持续做好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每年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效果抽测评估。重点工业园区建立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参照乡镇(街道)VOCs治理管家驻点服务模式,全面强化园区VOCs常态化排查整治。到2025年,重点工业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

28

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督促油品码头、油船依法依规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设施。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

市交通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9

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与提标改造

有序推进铸造、垃圾焚烧发电、玻璃、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到2025年底,全市水泥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局等配合。

30

实施重点行业绩效等级提升行动。以水泥、铸造、涂装等行业为重点,推进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培育创建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A级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

31

开展餐饮油烟、恶臭异味专项治理

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和恶臭扰民问题。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广使用餐饮油烟码上洗,着力解决油烟净化设施清洗不及时、油烟异味扰民等问题。推动投诉集中的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建立重点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

市住建局(城管局)牵头。

32

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到2025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左右。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昆山生态环境局配合。

33

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

34

六、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进一步巩固空气质量改善成效

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大力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和提标改造,推进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昆山生态环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35

实施区域联防联控

按照省统一部署,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等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对省界两侧20公里内的涉气重点行业新建项目,以及对下风向空气质量影响大的新建高架源项目,开展环评一致性会商。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

完善重污染

天气应对机制

健全和完善污染过程预警应急响应机制,修订完善《昆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优化预警流程,实现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结合排污许可制度,确保应急减排清单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各区镇各部门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气象局等配合。

37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移动源管控要求,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实现动态管理。

市交通局、公安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8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加强监测和执法监管能力建设

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

39

加强路网信息、交通流量、移动源排放状况、机动车保有量等信息互联互通。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公安局、住建局等配合。

40

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依法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41

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柴油车(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扬尘等污染治理和煤炭、油品、涂料质量监管等多方面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2

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3

八、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加强决策

科技支撑

持续推进低浓度、大风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氨逃逸精准调控、多污染物综合治理等技术和装备研发。持续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科技攻关。推进致臭物质识别、恶臭污染评估和溯源技术方法研究。持续开展排放清单编制并实现逐年更新。

市科技局、生态环境局、发改委、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4

强化标准引领

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

昆山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场监管局、昆山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5

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

昆山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局、昆山海关等配合。

46

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

配合苏州试点按车辆排放水平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

市发改委、交通局、昆山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7

完善相关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昆山生态环境局、财政局等配合。

48

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倾斜。

市财政局、昆山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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