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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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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财建〔2014〕16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8-20生效日期:2014-09-0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循环经济发展,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6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0〕6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46号)等文件精神,我省设立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创建、循环经济重点项目实施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项实施期限暂定三年,后视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安排或调整取消。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集中财力扶持循环经济项目实施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创建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发改委负责制定年度循环经济项目实施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并拨付资金,并共同对各地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和范围
  (一)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包括循环化改造关键补链构建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包括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省级循环经济示范城市、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等。
  (三)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包括循环经济标准制定、管理信息系统和统计评价体系建设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省级部门不直接审批和分配市县具体项目。根据当年度省级预算确定的循环经济专项资金总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专项和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专项,分配比例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合理调整。

  第七条 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专项按照园区投资规模和各地经济财力状况等两个因素进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
  1.园区投资系数。即该园区实施方案中重点支持类项目总投资占当年度所有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重点支持类总投资的比例。
  2.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1.5、1.4、1.3、1.2、1.1、1.0。
  (二)计算公式
  某市、县(市)年度应分配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专项资金=[该市、县(市)园区投资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市、县(市)园区投资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年度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专项规模。
  单个园区补助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第八条 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专项按照当年度新增项目数量和经济财力状况等两个因素进行分配。
  (一)分配因素
  1.项目数量系数。即当年度列入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实施计划中项目数量,数量0-10个,系数对应为0-10;数量10个以上,系数为10。
  2.财力调节系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按照二类六档设置财力调节系数分别为1.5、1.4、1.3、1.2、1.1、1.0。
  (二)计算公式
  某市、县(市)年度应分配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专项资金=[该市、县(市)项目数量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各市、县(市)项目数量系数×财力调节系数]×年度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专项资金规模。
  单个市、县(市)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建设专项的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每年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公平方式,确定当年度省级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园区,并审核确定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的重点支持类项目清单。
  (二)采用预拨和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方式拨付资金。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各园区专项资金补助总额。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复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后,省财政厅将补助金额的50%作为启动资金拨付至相关市、县(市)。
  (三)专项资金由地方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复的实施方案专项用于园区循环化改造重点支持类项目,可直接作为项目基本建设投入,也可用于省国开行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发改和财政部门要制定出台项目资金管理细则。
  (四)创建期内园区完成各项建设任务、达到实施方案预期目标,地方发改和财政部门可向上级部门提出验收和余款拨付申请。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拨付余款,未达到验收要求的不予拨付余款并扣回已拨付资金。创建期内工作无实质进展的,将已拨付补助资金全部扣回。

  第十条 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和使用。
  (一)每年初,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省循环经济“991行动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并确定重点支持类项目清单。
  (二)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法,计算确定各市、县(市)专项资金额度,并及时拨付至相关市、县(市)。

  第十一条 各地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须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应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专项资金安排和项目建设情况应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收到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填列“110029906发展与改革事务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收入”科目;在安排使用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时,填列“2111301资源综合利用”预算科目。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实行资金专账管理。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地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园区和项目单位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确保示范试点和重点项目建设目标如期完成,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补助项目调整需报两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改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于年终组织申报单位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于12月底前逐级汇审上报至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适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对各地财政、发改部门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将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地方或单位,将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6〕158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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