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
2014年8月5日
湖南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为规范我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境内已投入运行、单站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都纳入农村水电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的实施范围。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组织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评级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上报水利部组织评审;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评级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水利部备案;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达标评级工作,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备案。
第五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业主自评、申报;审核申报条件;评审机构外部评审;审定评审结果、公示公告和颁证等环节。
第六条 农村水电站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通知》关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暂行)的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适用的评审项目,并对照项目条款开展自查、自评和外部评审工作。
第七条 农村水电站根据自查、自评及整改工作情况,完成自评报告,包括自评打分。
第八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和自评报告。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的审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 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通知申报单位委托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通知》第二十一条(一)、(二)、(四)款的基本条件,其中二级、三级评审机构还应分别具备:
(一)二级评审机构,应拥有8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行业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2名专家;
(二)三级评审机构,应拥有6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行业评审专家,其中水工、金结、机电专业均不少于1名专家。
第十二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的认定和公布,按照《通知》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为:一级评审机构,可从事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业务;二级评审机构,可从事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业务;三级评审机构,可从事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业务。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 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及时开展评审报告的审定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审机构和现场评审人员是否符合要求;
(二)评审程序和现场评审是否规范;
(三)评审报告是否客观、公正、真实、完整;
(四)自评及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及措施落实情况;
(五)是否存在否决条件;
(六)审定级别是否符合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中,发现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通知》第三十一条(一)、(二)、(三)款所列的情形之一,取消该评审机构的评审资格,不得再从事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及其标准化达标评级结果,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单位,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颁发证书和牌匾。对公示有异议的,由组织评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隶属于同一个项目法人的多个农村水电站,可以集中打捆申报。单站总装机1000千瓦及以下的农村水电站可适当简化评审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5年;二级、三级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应重新开展达标评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