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是我省消防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有效途径。为加快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全面提升社会防控火灾能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抓紧完成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任务
(一)按规定设置消防站(队)。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和《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有关城市建成区每7平方公里建立1个消防站的规定,完成城市消防站建设任务,尽快补齐“旧账”,今后不再欠“新账”。现有城区建设城市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可设立消防执勤分队。城市消防站、消防执勤分队分别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一、二级普通消防站每队30人和每队15人的标准配备执勤人员,现役消防队员不足的应根据任务需要招收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建成区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或建成区内常住人口超过2万人以上的乡镇、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集中的乡镇、全国重点镇、省级重点镇和中心镇、历史文化名镇,要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的规定,建立乡镇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建立乡镇志愿消防队。
(二)充实消防文员队伍。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招收消防文员补充到公安消防机构,消防文员的配备要与当地消防监督任务相适应。消防文员在公安消防监督员带领下,主要协助进行日常防火检查,协助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以及承担宣传培训、窗口受理服务等工作。
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
二、切实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
(一)规范管理体制。县级以上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管理,乡镇、街道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由当地政府或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等相关部门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的招收录用、训练考核和人事管理等工作。
(二)规范招收录用。政府专职消防员招收录用要符合征集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和《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规定的身体条件,并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协助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消防文员,应具有建筑学类、消防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消防机构另行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需要提出年度用人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招录,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以政府购买服务、劳动合同用工为主,对骨干人员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考核情况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规范执勤使用。政府专职消防队以单独编队执勤为主,实行24小时执勤制度,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政府专职消防队应纳入公安消防战斗指挥调度体系,参照公安消防队伍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政府专职消防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消防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其定级、晋级、任职、续聘应取得相应的消防职业技能等级资格。
三、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保障机制
(一)加强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的要求,将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各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消防规划和年度消防站建设任务落实建设经费。要结合实际制订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经费保障标准,统筹安排其日常运行公用经费。
(二)落实工资福利待遇。各地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确保其工资水平与从事的高危险性职业相适应。要按规定将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地事业单位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并享受与事业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活动中因工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按《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程序进行申报。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政府专职消防员在积分入户、保障性住房安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为其择岗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2014-2015年全省城市消防站及政府专职消防员建设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