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施工安全监管的有关规定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黔交建设〔2014〕263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9-15生效日期:2014-09-15

各市(州)、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厅属各有关单位,各在黔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吸取近年我省交通建设工程领域多起事故教训,遏制公路建设工程事故易发多发态势,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对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针对我省公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现状,特制定以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安全管理“八严禁”

  (一)严禁在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在泥石流区、滑坡体、洪水位下、填挖结合的沉降区域、悬崖下方、高处作业下方易发生物体打击的区域等危险区域,严禁设置施工驻地或加工场所。

  (二)严禁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必须按规定足额配备,施工合同段安全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安全专监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三)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上岗作业

  1.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必须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次,尤其要重视新进场和转岗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使安全理念融入工作习惯。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相关记录必须详细、清晰,严禁流于形式。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四)严禁作业人员安全防护不到位上岗作业

  1.严禁作业人员未佩戴安全帽即上岗作业。

  2.严禁高边坡、高墩施工等高处、临边、临水作业一线人员未系安全绳上岗作业;严禁水上围堰作业等未穿救生衣上岗作业。

  (五)严禁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

  1.特种设备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按一机一档的原则建立技术档案。

  2.特种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即投入使用。

  3.安装、拆除大型特种设备前,必须制定专项安装、拆除方案;严禁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安装、拆除特种设备。

  (六)严禁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即组织施工

  1.桥梁、隧道工程应按照《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交质监发〔2011〕217号)要求进行施工风险评估,严禁未经评估、未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即组织施工。

  2.对专项风险评估等级在Ⅲ级(高度风险)及以上的施工作业活动区域(施工区段),应明确重大风险源的监测、控制、预警措施以及应急预案。其他风险等级的桥梁、隧道工程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成本效益原则确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严禁未认真落实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提出的相关措施要求即组织施工。

  (七)严禁危险性较大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施工

  以下施工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施工;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八)严禁社会车辆和行人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1.施工路段必须对当地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和告示。

  2.参建单位需进入施工现场的车辆必须实行登记备案,逐车发放临时通行证,凭证上路,严格车辆出入施工现场及施工路段限速通行的管理。

  3.在进入施工现场的各个道口,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绕行指路标志。对于高速公路,要科学统筹安排工期,对全线平交、被交道口进行全面梳排,按照能断务必断的原则,及时安排交通工程施工,逐段封闭交通。对于国省干线改造以及农村公路的施工,确实难以进行封闭交通施工的,要参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设置施工安全设施及明显警示标志,规范施工行为,并加强交通管制,派专人值守,严防禁止通行的车辆闯入。

  4.对未封闭的施工车辆出入路口及互通区,必须设立警告警示标牌,在交叉路口设立活动栏栅和栏杆,派专人24小时进行值守,并进行交通指挥、疏导。

  5.在已通车公路进行养护作业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严格设置安全设施,进行交通管制,施工方案、工期计划、保畅措施等必须向社会告知。

  二、路基施工“四到位”

  (一)基坑开挖防护必须到位

  1.深度超过2米的基坑四周临边防护须采用刚性防护栏,孔桩弃土与孔口之间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2.深基坑开挖必须按照设计要求逐级开挖、逐级防护,上一级防护未完成,下一级不允许开挖。同时,要认真做好排水。

  3.加强高空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不满足高空作业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二)高边坡开挖分级防护必须到位

  高边坡开挖须从最上一级开始,按照“开挖一级、防护一级”的原则逐级开挖、逐级防护,上一级防护未完成,下一级不允许开挖。

  (三)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必须到位

  1.爆破作业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严格按照审批的方案执行。

  2.严格炸材发放、登记、配送、使用、退库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爆破器材审批程序,加强爆破员、安全员、押运员的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设置民爆物品仓库的要实行24小时保卫值班。

  (四)弃土场防护必须到位

  1.弃土场在弃土前须按照设计要求完成挡渣墙,弃土后应完善临时排水设施且恢复绿化,避免雨水冲刷坡面。

  2.弃土场在弃土前须完成弃土场内的房屋、电力线路等拆迁。

  3.弃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米的须设置台阶,分级进行防护。

  三、桥梁施工“八不准”

  (一)桩基防护不到位不准施工

  1.挖孔桩护壁、锁口混凝土须高出地面30厘米,孔口四周须进行刚性围栏防护,挖排水沟,完善排水系统和场地平整。

  2.人工挖孔深度超过10米时,须采用机械通风,并对孔内不良气体进行检测。

  3.孔内须设置半圆形刚性防护网,挖孔作业时现场应配备救援安全绳、梯等物品,严禁孔桩作业人员乘坐渣桶上下孔桩。桩基洞口在非作业时段必须用竹跳板或钢筋网覆盖封闭。

  (二)高空作业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高空作业平台须设置刚性临边防护栏、防坠网,作业人员必须佩系安全绳。

  2.高处作业必须按要求设置人员上下通道,作业平台脚手板须满铺且固定牢固。

  (三)起重吊装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起重设备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起重设备安装完成后须进行专项验收,按照试吊程序进行试吊,试吊记录应完整、详实。

  3.对缆索吊装设备的起重跑车、索鞍及分配梁、主索锚碇预埋件等产品应进行专项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支架、脚手架搭设不规范不准施工

  1.支架、脚手架原材料检测合格资料须齐全。

  2.架体须按批复方案规定的间距或步距搭设水平杆,纵、横向剪刀撑须按方案要求搭设,按要求设扫地杆,杆件连接和加长应符合规范要求;架设钢管严重锈蚀或壁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更换,并按照设计搭设。

  3.满堂支架施工前须对地面进行硬化或设置条形基础,硬化前的地基承载能力须满足相应要求,未经处理的不得进行支架施工。

  4.满堂支架搭设前,必须提供相应计算书,并有施工单位总工签认;搭设完毕后须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须进行预压的支架,要经过1.05~1.1倍全荷载预压检测,做好相应的观测、记录资料整理归档及检测工作。

  5.支架顶部须设置临边防护,人行爬梯须设防护网。

  (五)挂篮安全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挂篮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拼装,且进行全面检查,并做静载试验。

  2.挂篮施工精轧螺纹连接器应进行有效标识,不允许出现歪拉斜吊现象,后锚点定位应准确且进行标识,且后锚应用双螺帽。

  3.挂篮施工模板验收各项检测资料须齐全。

  (六)跨线作业防护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跨线作业必须搭设安全防护棚,其刚度、强度、长度及净空高度等应满足相应要求。

  2.跨线作业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警告标示牌和减速带,夜间须配备爆闪警示器材。

  (七)大型模板安全性能不满足要求不准施工

  1.大型模板的使用须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验收。

  2.模板支撑体系和混凝土浇筑工序等须与施工专项方案一致;

  3.明确混凝土的浇筑的高度、浇筑速度等工序要求。

  (八)安装拆除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安装拆除作业须有详细的施工方案,现场作业时须有安全管理人员在现场,统一协调指挥。

  2.安装拆除作业人员须进行相应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隧道施工“八不准”

  (一)洞口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施工单位须制定洞口安全管理制度,并经监理单位审批。管理制度应包括洞口值班制度、人员进出洞登记制度、设备进出洞登记制度、洞口门岗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

  2.隧道洞口场地布置应编制合理的专项规划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长大隧道洞口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

  3.边仰坡临时防护已完成,边坡稳定,洞顶截水沟已砌筑完成,洞口初步形成畅通排水系统。

  4.长大隧道洞口应配置门禁系统及电子安全监控系统。

  5.二衬台车已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方可进行洞身开挖。

  (二)开挖支护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隧道开挖方式、循环进尺和支护措施、支护参数必须与设计、规范相符,若围岩级别发生变化,须及时报经设计人员确认后方可调整开挖方式及支护参数。

  2.现场不允许使用干喷工艺,应严格采用设计的工艺施工初期支护。

  3.严格控制台阶长度,上台阶长度不宜超过3倍隧道开挖宽度,初期支护应及时闭合,二次衬砌应尽早施做。

  4.软弱围岩及不良地质隧道的二次衬砌应及时施作,二次衬砌距掌子面的距离,Ⅲ级围岩不得大于120米,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米,Ⅴ级及以上围岩不得大于70米。

  5.施工组织要对各级围岩分部开挖循环长度进行明确规定,特别应明确规定下台阶边墙、仰拱等部位一次性开挖长度,边墙循环落底开挖长度为1~4米,开挖后立即进行支护;禁止两侧边墙对称开挖。

  (三)地质超前预报不到位不准施工

  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隧道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

  2.地质预报单位须编制地质预报实施大纲,按大纲要求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工作。超前地质预报成果信息应传递顺畅,反馈及时,要在第一时间将检测预报成果及建议要求报送建设各方,无超前地质预报的不得施工。

  3.预报工作要与隧道施工进度相结合,并贯穿施工的全过程,做到全程预报。当地质预报成果中地质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及时按变更设计程序进行变更设计。

  (四)监控量测不到位不准施工

  1.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由监理单位牵头进行隧道监测。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结合隧道规模、地形地质条件、施工方法、支护类型和参数、工期安排,以及所确定的量测目的等制定施工全过程的量测方案。编制内容应包括:量测项目、量测仪器选择、测点布设、量测频率、数据处理、反馈方法,以及组织机构、管理体系等。量测计划应与施工进度计划相适应。

  2.监控量测的数据要与设计文件、施工规范进行分析对比,对达不到相应工序要求的施工段落,不得进行下道工序作业,并应及时采取措施,指导施工。

  3.施工队伍应根据设计方案做好施工过程的监控量测,及时掌握围岩动态,确保施工安全。

  (五)洞内通风及防排水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隧道掘进超过50米后应进行供风,超过150米后应实施管道通风,通风管道前端至开挖断面距离不应大于20米。

  2.隧道供风能力须满足隧道正常施工需要,供风管路布置应尽量避免压力损失,保证工作面使用风压不小于0.5兆帕。

  3.隧道施工渗水须采用积水坑进行汇集,临时排水沟排出;下坡掘进的须采取抽排方式排出积水,洞内施工通道内不能积水积泥,积水坑设置不能紧贴掌子面或拱墙脚。

  (六)爆破管理不到位不准施工

  1.隧道开挖施工须采用光面、预裂爆破。在掘进前,应进行专门的钻爆设计,根据围岩地质状况合理调整各项参数。

  2.爆破作业和爆破物品的管理,必须符合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有关规定,相关人员须持证上岗。

  3.隧道掘进前,须对钻爆作业人员进行相关安全培训及技术交底等工作。

  4.钻爆作业须按照钻爆设计进行,施工技术员、监理人员须对炮眼的深度、角度、间距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5.爆破作业应在上一循环喷射混凝土终凝不少于4小时后进行。

  6.洞内爆破不得使用TNT(三硝基甲苯)、苦味酸、黑色炸药等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的炸药。

  (七)瓦斯隧道无专项设计不准施工

  瓦斯隧道应根据瓦斯浓度进行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应严格按照《贵州省公路瓦斯隧道设计指南》进行,并按照《贵州省公路瓦斯隧道施工指南》进行施工。

  (八)应急救援措施不到位不准施工

  1.IV级及以上软弱围岩的隧道掌子面开挖前必须设置逃生通道。逃生通道的长度、设置应满足相关要求。

  2.施工单位应根据隧道施工风险评估的重大风险源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包括预案启动、现场指挥与控制、预警与通知、警报系统与紧急通告、通讯、事态监测、人员疏散与安置、警戒与治安、医疗与卫生服务、应急人员安全、公共关系、善后处理等。

  3.应急预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应及时开展演练工作,并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充足。

  五、安全治理“六强化”

  (一)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从业各方要加大安全管理盲区或薄弱环节的安全基础知识培训教育力度,着力从源头上解决当前安全隐患较为突出的问题。今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质监机构的各种检查,必须首先抽查、复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凡发现培训弄虚作假或培训不力的,要对施工单位信用评价严格扣分;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对弄虚作假负有管理不力责任的,要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二)强化事故责任追究

  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严格责任追究,绝不姑息。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停工整改,限期完成,并举一反三,及时排查整改类似问题。对于不及时排查整改,再次出现类似问题三次以上(含三次)的,一律列入我省交通建设黑名单,不得进入贵州交通建设市场。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责任人、分管领导要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三)强化违规行为检查

  加强安全管理“八严禁”、路基施工“四到位”、桥梁施工“八不准”、隧道施工“八不准”(简称“8488规定”)的检查,凡有违规行为的施工单位和负有责任的监理单位在信用评价中严格扣分,对业主管理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

  业主单位应将“8488规定”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并对违反“8488规定”行为的处罚措施写入招标文件的专用条款。

  (四)强化“平安工地”和施工标准化建设

  通过“平安工地”和施工标准化建设的示范引领,提升全省交通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对施工、监理单位的“平安工地”和施工标准化年终考核未达标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平安工地”和施工标准化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存在未达标情况的从业单位,其最终信用评价等级不能评为A级及以上等级。

  (五)强化信息报送

  凡发生安全事故,除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外,应同时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信息处理暂行办法》向贵州交通信息与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凡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强化应急预案管理

  各单位要认真梳理各项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与危害程度分析、应急处置基本原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防与预警、信息报告程序、应急处置、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等7项。各项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经评审后报总监办(项目办)审核批准。各单位应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把演习当实战,确保应急抢险及时、有效。凡未制定应急预案和不按应急预案要求有效进行管理的施工单位,对其信用评价要严格扣分,对业主、总监办未严格审批的进行通报批评。

  各项目业主单位要将本文转发至项目建设各方严格执行,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公路建设施工安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9月15日

同地区相关
贵州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年修订)
贵州省水土保持条例(2021年修订)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4年修订)
关于印发贵州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贵州省节约用水条例(2024年修订)
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如皋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2024-2025年度水泥常态化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昆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鞍山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暨第三轮“四减四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2024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全市房屋建筑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使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制造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