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11月30日被《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精神,严把建筑市场安全生产准入关,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不得参加工程项目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一律停工整改,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三)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对承揽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招投标、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备案、外地进浙企业备案、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的审查时,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受理。
二、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督管理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发现建筑施工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及时上报我厅。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办理工作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申请材料中所附的各类证件、购物发票、保险缴费票据及有关证明文件等必须查验原件,在相应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审核专用章。企业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我厅对所受理的企业申请材料,将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根据评审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建设厅网站予以公示、公告。审查中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予以通报批评。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我厅自今起实行“一次受理、两次公告”制度,即建筑施工企业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初审合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先予公告,其余待复审结束后再行公告。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必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证书。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应满足企业资质标准及相应类别、等级承担工程施工范围的需要。
(四)根据工伤保险相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延期时,必须提供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明以及企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税收通用缴款书及付款凭证)和人员名册等证明文件,缴费人数应不少于按其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企业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基本人数;申请延期的企业还须提供在建工程项目一览表,无在建工程项目的,由企业提供说明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对提供的说明文件负责。
(五)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1.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2.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3.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
4.颁发管理机关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
(六)自发文之日起,申请、申报主项为防腐保温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报我厅。浙江省防腐保温工程协会不再受理该类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含延续)工作。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