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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关中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已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关中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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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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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政发 〔2014〕32号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4-09-18生效日期:2014-09-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4年2月6日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五年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通知》(陕政发〔2013〕54号)相关规定,在我省关中地区火电、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西安市、咸阳市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号)有关要求,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二、宝鸡、铜川、渭南、韩城市以及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的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三、关中地区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四、支持和鼓励关中地区现有火电行业燃煤机组加快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示范工程,促使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的燃气轮机组标准。

  五、关中地区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企业监管。省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严格督查。对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要求的,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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