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信息化领域10项技术规范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企业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信息在国家、省、市(地)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间的共享和交换,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2013年印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隐患排查治理数据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数据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基础数据规范》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代码编制规则》等4项规范规则(安监总厅规划〔2013〕15号)进行了修订(请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自行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新修订的规范规则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信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10-6446483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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