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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现场行政处罚“十个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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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1-04-21生效日期:2011-04-21

哈尔滨市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现场行政处罚“十个一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2009-2015年规划》、《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等相关法规规章,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职业健康安全权益,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自觉履行职业健康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健康安全水平,按照柏仁局长提出的安监工作“热铁效应”理论,哈尔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职业健康安全从严执法。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制定十条红线,对有以下违规行为的企业,一律依法处罚,简称“十个一律”。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

  五、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或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

  六、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九、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要求备案的。

  十、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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