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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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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安监法规〔2014〕324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0-15生效日期:2014-11-15

各区、市、县、先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专业技术支撑作用,提高各级安监部门监管服务水平,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对《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0月15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由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际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中选聘。
  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设非煤矿山、化工、冶金、建筑、船舶修造、机械、特种设备、职业健康、烟花爆竹、民爆、潜水、交通运输、电气、消防和综合等行业专业组。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调研与咨询工作;
  (二)参与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执法检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提出事故的应急处置意见;参与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三)参与安全生产法律规章、政策、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起草修订工作;
  (四)对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提供技术支持,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承办完成市安委会、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的各项活动。对工作优秀或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建议市安委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以下简称市安监局法规处)负责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一)承办专家的资格审核、聘任、解聘、考核工作;
  (二)根据市安监局相关处室的需求,安排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向专家提供国内外有关资料和信息;
  (四)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登记、记录、统计专家的主要活动、完成任务和主要业绩等。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中的专家,定期进行考核、补充、调整和更新。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市安监局考核合格后,符合专家聘任条件的可以续聘。需续聘的专家应提出书面申请,市安监局按照专家聘任条件及聘任程序办理。

  第七条 专家的聘任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事业,政治立场坚定;
  (二)熟悉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在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领域内的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安全生产业务水平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能深入现场开展隐患排查工作;
  (五)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勤政廉洁,作风正派;
  (六)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聘用。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家特殊津贴专家、百千万人才第一、二层次专家、省部级科技精英、省部级科技功臣;是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主持过本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取得显著成果。

  第八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所在单位或其本人、局机关各业务处室向市安监局推荐或自荐;
  (二)本人填写《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登记表》,并提交本人当年度体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三)报送市安监局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并行文公布,对聘任的专家颁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证》,并录入专家库。

  第九条 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专家在参加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安全督查、执法检查、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抽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重特大事故抢险救援等任务时,由专家推选出1名为首席专家,负责专业组工作。

  第十条解聘程序,任期届满的专家,未办理延续聘任手续的专家,视为自然解聘。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专家资格,并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超龄、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专家工作守则。
  被终止资格的专家,其专家证书应交回市安监局。

  第十二条 专家工作守则:
  (一)在市安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执行指派公务中,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并对指派单位负责;
  (二)按时参加市安监局和专业组召开的会议,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三)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指派单位函件和专家证,方可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有关情况;
  (四)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检查、审查、核查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在紧急、危险情况下,专家应当建议、指导现场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和市安监局。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工作备案制度。局机关各处室聘请专家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专家建议名单,填写《聘用安全生产专家备案表》,报请分管局长审批,并报市安监局法规处登记备案。由聘用专家的处室,负责通知专家所在单位、部门及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持《大连市安全生产专家证》按时抵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各相关单位、企业应对专家开展工作,给予支持。特殊情况下,市安监局各处室可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和本人,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 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可按标准领取劳务费。劳务费及公务期间的差旅费,由市安监局或任务、项目提出方(受益方)提供。

  第十五条 专家劳务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其它城市支付聘用专家费用标准支付。

  第十六条 专家劳务费用的申领。由指派单位填写《专家经费明细表》和《专家经费汇总领取表》表格,报市安监局法规处审核,分管专家局长审批。法规处每季度汇总报局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家管理费实行预算申报制,市安监局各处室根据本行业监管工作实际,提出本年度聘用专家的预算经费明细,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安监局办公室。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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