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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印发《省监管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六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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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煤安监〔2014〕73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9-16生效日期:2014-09-16

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华润煤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公司、湖南宝电煤业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湘政办发〔2013〕45号)精神,严格省监管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省监管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六条规定》,经局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转发至所属煤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4年9月16日

省监管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六条规定

  第一条 矿井所有采掘及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上限的,均属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按要求处置。

  第二条 煤矿企业是瓦斯超限管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加强瓦斯超限管理,实现煤矿瓦斯“零超限”目标。集团公司、原煤公司法人代表对所属煤矿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总责。煤矿矿长是矿井瓦斯超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超限管理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瓦斯超限管理有关制度、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资金的使用安排;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副职对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其他行政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超限管理方案、措施的落实;带班下井矿领导对当班井下现场瓦斯超限管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井下作业头面带班队、班、组长对所负责头面瓦斯超限现场管理和处置工作负直接责任;地面值班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当班值守职责内瓦斯超限处置工作负责。

  瓦斯超限管理责任不落实,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或安全资格证上岗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有计划有措施停电、停风和反风演习等引起的瓦斯超限,经集团公司和省煤炭管理局共同审查同意的可不计入)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矿井发生一般瓦斯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1个月。发生较大瓦斯事故的,责令停产整顿,时间不少于3个月,吊销矿长、总工程师安全资格证,约谈原煤公司和集团公司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因瓦斯超限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违法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必须运转正常、实时监控有效。系统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安监总煤装〔2011〕33号)有关规定要求,必须配备专门机构人员对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必须按要求实现远程传输和联网,上传的数据和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上一级监控中心可随机查询所属矿井下井人员井下活动情况。各级安全监控中心实行安全监控日报制,安全监控日报表要注明瓦斯超限及其处置情况,并按有关要求审签,审签后的报表要专人管理、保存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不正常,安全监控瓦斯传感器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仍然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矿井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传输信息弄虚作假,故意挪动传感器位置作假,故意屏蔽或截留信息上传的,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矿长安全资格证,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因弄虚作假延误抢险救援、造成安全事故或扩大事故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集团公司每季度在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要一并报告所属煤矿瓦斯超限次数、处置、整改等情况。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九条的规定,对企业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五条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地点、次数和方法检查瓦斯,做到井下登记牌板、检查员记录手册、检查日报表“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弄虚作假。

  瓦斯检查员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和假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第六条 严格执行瓦斯超限现场处置制度。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应急预案要求撤至安全区域(煤与瓦斯突出煤矿要撤至地面),并及时报告带班矿领导、队、班、组长或地面调度室;井下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必须立即责令和组织人员撤至安全区域,并向井下带班矿领导或地面调度室报告;井下值班班组长、矿领导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报告、指令,必须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指令,并组织、督促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矿井调度室值班人员接到井下报告或发现监控系统瓦斯超限报警后,必须立即迅速向井下下达撤人指令,并跟踪调度、督促可能受威胁区域内全部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撤至安全区域和向地面值班领导、总工程师、矿长报告;有关矿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督促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组织查明原因,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调度室要做好处置记录,及时逐级上报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并将处置情况作为交接班的重要内容。

  煤矿企业在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时,必须把瓦斯超限处置预案作为重要内容,并按要求开展瓦斯超限处置应急预案演练。煤矿企业必须把瓦斯超限处置预案和有关规定作为重要内容编入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并做到人手一份,职工耳熟能详。各级生产调度和安全监控中心必须建立和完善瓦斯超限报警处置制度,建立瓦斯超限处置台账,台账内容要包括有超限起止时间、原因、报告、撤人和断电、处置结果等情况。

  井下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没有立即停止作业、按要求撤至安全区域的,由煤矿按企业安全生产制度顶格处罚;井下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撤人指令没有立即责令和组织人员撤至安全区域的,吊销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井下值班队班长、矿领导、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地面调度值班人员和矿领导发现瓦斯超限、报警或接到报告没有按要求组织、督促撤人和处置的,吊销安全资格证,并责成煤矿按企业制度顶格处罚和追责。凡发现矿井瓦斯超限未立即停产撤人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据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条的规定,对煤矿企业及其负责人予以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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