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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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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2014] 15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12-09生效日期:2014-12-09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各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评审工作,扭转部分地区和企业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达标等级轻创建过程等错误倾向,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标准化是系统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主要通过强化风险管理、过程控制,做到持续改进,确保安全。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全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对促进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国家为进一步加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吉办发〔2014〕32号)要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达到安全标准化建设最低以上标准,不达标不生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评审办法》规定,“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危险化学品企业属于高危行业,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严格控制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评审质量

  (一)严格评审标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是考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水平的统一标准,企业要按照《评审标准》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同时,根据《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要求,将生产、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列为A级要素否决项。

  (二)落实评审制度。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要严格落实回避制度,并如实、详实记录评审工作情况;对企业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要确定整改验证方式,并进行整改核查确认,如实出具整改核查报告;评审报告中的现场评审综述、评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纠正要求,必须与现场评审记录一致;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和有效评审时间必须符合下列规定:小型企业不少于2人,不低于1个工作日;中型企业不少于3人,不低于1.5个工作日;大型企业不少于4人,不低于2.5个工作日;加油站及微型企业可适当降低要求。

  (三)落实否决项和现场抽查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规定的A级或B级要素否决项(见附),评审单位必须从严把握,对存在A级或B级要素否决项问题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否决项扣分要求扣除全部分数;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要求,评审单位必须对现场岗位人员进行询问抽查,且岗位抽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岗位仅设1人的除外),并详细记录抽查询问情况。

  (四)试行二级标准化企业总量控制。按照《评审办法》,国家对一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定位:安全生产管理在本行业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1%以内;省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应是同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或所在市、县(市、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示范企业,为确保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质量,依据目前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总量原则上控制在本市(州)生产、储存、使用企业总数的20%以内。同时,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化评审等措施,对不能保持二级标准化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依规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等级,总体上保持二级标准化企业数量相对稳定。

  三、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企业标准化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依法加大对企业存在A级和B级要素否决项问题的查处力度,跟踪督促隐患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辖区内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质量控制工作;对企业在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注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证书,并及时进行公告。

  各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对经本单位组织评审达标的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各危险化学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组织核查,确保标准化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降低。

  附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否决项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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