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环保联合会:
你会《关于请求解释<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中“产生有害因素部门”的函》(中环联函〔2014〕12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来函中提到的《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68-2000)已被《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水泥制造业》(GB18068.1-2012)所代替,GB18068.1-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GB18068.1-2012,“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是指以无组织方式(包括高度小于15米的烟囱)排放污染物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