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明确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的请示》(京安监文﹝201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1号)的规定和行业特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25大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第253中类核燃料加工除外),第26大类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品制造业(第267中类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除外),第27大类医药制造业、第28大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属于化工、医药行业安全监管范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4〕29号)中确定的第26大类第268中类日用化学品制造的监管范畴以此复函为准。
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