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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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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17生效日期:2014-12-17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的通知》(闽委〔2014〕25号)文件精神,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把监管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岗位和人头。结合我办实际,制定《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结合本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人防办党组、各直属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条 办党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办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办党组、各直属单位。

  第五条办党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支持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工作,在落实安全生产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
  党组其他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范围内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省办、各直属单位对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有利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重大危险源控制、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各直属单位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处)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单位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制

  第七条 办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八条办机关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九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条加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落实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工作人员、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第三章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办党组每年对机关、各直属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对因安全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引发安全事故的单位,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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