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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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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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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4〕17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2-15生效日期:2015-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各市安监局,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指示要求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文件精神,省安监局制定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安监局
  2014年12月15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以下简称“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鼓励社会参与监督,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安监总厅统计〔2014〕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在暗查抽查、督查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引发较大以上(含较大)事故的企业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工作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及时全面、客观真实、便于查询的原则。

  第四条 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每季度发布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对上一季度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在省安监局网站“公示公告”栏和山东省主流媒体发布。

  第五条 省安监局各处室、单位负责将在暗查抽查、督查检查等行动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信息,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信息,在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5日前以统一格式(见附件)提供给省安监局监察总队。
  省安监局监察总队负责每季度汇总、整理和审核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并报省安监局领导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时将信息向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地方安监部门通报,作为严格限制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政法处负责联系有关媒体单位对外发布和信息发布后社会舆论的采集分析。

  第六条 非法违法企业信息的公示期一般为一年。公示期满,企业未按要求整改,或屡查屡犯的,由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并长期公示直至非法违法行为全部整改完成。

  第七条 非法违法企业信息的核销。
  (一)公示期间,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整改完成的,由企业逐级向省安监局提出核销申请并附整改材料,省安监局监察总队会同相关处室、单位组织核查。
  (二)省安监局监察总队将核查结果和企业申请材料报省安监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予以核销。对核销的非法违法企业信息,除在省安监局网站撤销原信息内容外,要在省安监局网站、原公示媒体上公布企业非法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第八条 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不得代替行政命令、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有管辖权的安监部门应对查出的企业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九条 建立完善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公示登记台账和档案,留档备查。省安监局监察总队要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已公示非法违法企业信息档案。归档资料主要包括信息来源过程中的原始材料、企业整改申报材料、整改情况核查报告以及相关证据。

  第十条 各市安监局要参照本办法,建立本级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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