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产业集中区等各类工业企业集聚区(以下统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迅速发展,有效发挥了对区域经济的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成为推动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给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了新问题、新压力、新挑战。特别是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展历史进程中,各级给予入驻企业种种优惠政策和待遇,不同程度存在忽视安全生产审批监督,降低安全生产准入“门槛”等问题,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先天不足,存在不少事故隐患。2012年以来,全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发生了7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2人,占同期工贸行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总量的77.8%、死亡人数总量的71.0%。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闽委发〔2014〕25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21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的指导意见》(安监总办〔2011〕75号)等精神,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降低系统安全风险,增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指导思想。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规范管理”的原则,做好规划选址和企业布局,严格安全准入,加强安全管理,推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与社会协调发展;建立“责任明确、管理高效、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控,将企业之间的相互影响降到最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公共安全设施和应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促进安全发展。
二、科学规划与建设
(二)统筹规划。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特点、产业资源、自然环境条件、安全生产状况,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规划应与城乡规划相协调、功能要与其他主体功能区相协调,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到最小。
(三)合理布局。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布局应满足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科学评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风险,确定安全容量,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预防连锁事故发生。
(四)严格准入。规划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当地人民政府要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坚持安全生产高标准、严要求,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安全性和科学性,招商引资、上项目要严把安全生产关;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建立企业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支持产业匹配、工艺先进的企业入驻建设,严格禁止工艺设备设施落后的项目入驻,严格限制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建设。凡入驻企业,要依法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五)科学建设。负责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特点,统筹考虑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维修服务、应急管理等各方面的需求。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要以有利于生产安全为原则,完善水、电、汽、污水处理、公用管廊、皮带栈桥、油气管线、道路交通、医院、应急救援设施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实现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和安全保障设施的专业化共建共享。
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根据新《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等有关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业务指导和协作联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加强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行使部分安全执法检查权。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制。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设立以主要领导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吸纳重点企业负责人作为安委会成员,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协调解决企业之间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设立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管理;要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强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统筹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委会办公室要牵头制定和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档案,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监督检查、应急救援演练,协助查处事故隐患,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并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统计数据;要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企业开展安全管理情况检查或互查,引导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八)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监管的工作部门,配备与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和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岗位津贴,具体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权。有条件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单独设立安全监管机构,也可在内设机构中加挂安全监管部门的牌子。要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采取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的方式,引入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服务机构等第三方专业安全管理力量,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等工作,帮助解决安全生产难题,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
(九)开展整体安全风险评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科学评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或控制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对评估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对企业安全生产审查把关不严的,要立即纠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发展方式落后、安全风险高的,要督促淘汰退出,弥补安全历史“欠账”,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树立整体安全意识,防范系统风险,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影响周边企业,产生“多米诺”效应。企业生产安全出现异常状况或较大风险时,应及时报告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通报周边企业,周边企业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十)强化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掌握区内各类单位和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制定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及专项预案,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加强演练,有效衔接政府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要采取政府投入、政企联合、企企联合等方式,整合和优化应急救援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立应急救援技术档案,构筑应急预案、队伍、专家、信息、物资等政企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状况要实施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定期进行生产安全风险分析,与周边社区建立危险性告知和应急联动体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四、严格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指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和指导,研究制定配套支持政策措施,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基本功建设,做到安全制度完善、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筑牢本质安全基础。
(十二)切实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监管职责覆盖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相关部门依法加强安全监管。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企业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安全培训等方面的安全监管信息档案;加强对金属冶炼、建筑施工、矿山、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规范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价、登记、申报以及备案等规定;督促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强化在役生产装置安全诊断,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装置本质安全水平。
(十三)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加快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运用信息系统管理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工作,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或规范,细化内部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落实全员参与、分类治理、自查自改、动态监控和闭环管理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事故隐患严重而且难以整改的企业,要及时淘汰退出。
(十四)切实加强承包商管理。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完善承包商管理制度,对进入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施工、检维修及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作业的承包商进行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台账,并加强监督检查,制定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要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企业内部承包商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落实危险性作业的安全措施。
(十五)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整合区内政府、社团、企业等各类资源,以课堂培训、文体、演练、知识竞赛、张贴发放宣传品等形式,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普及安全知识。开辟网上安全论坛,设立安全信息公告栏,编制安全简报,搭建企业相互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平台,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安全意识,营造安全氛围。
(十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充分认识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降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系统安全风险。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部门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有效保障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发展。
(十八)拓展安全生产服务范围。探索企业安全生产协作组的管理模式,依托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组织同类企业间的互查互评,增进企业自律与交流,推动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引进检测、检验机构,定期为企业开展检测、检验服务;引导企业依法委托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聘请安全专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咨询和服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九)落实保障措施,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开展福建省安全园区建设工作,引导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对照《福建省安全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闽安委办〔2012〕29号)的要求,以专业人员充实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加强技术装备和资金投入、创新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业务培训,推动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应急保障能力。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注重宣传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和存在重大隐患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予以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要迅速将本指导意见精神传达至各有关部门、单位和行政区域内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并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