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4〕5号)精神,切实保障环境安全,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以及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环境安全管理职责,严格落实环境安全管理措施,切实增强环境安全管理效能和责任意识,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省干好“一三五” 、实现“四翻番”创造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排放、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领域的环境安全管理,加大源头控制和执法力度,提升区域环境质量;深入排查整治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努力遏制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力争不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确保重大活动及敏感期的环境安全;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和环境应急救援社会化水平,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协助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体系。按照“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切实承担环境管理法定职责,明确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环境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环境安全负全面责任。加强重点企业日常监管,定期检查企业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督促企业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确保环境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对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事故调查或责任追究,对因环境制度措施不落实、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或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加强环境安全源头管理。强化建设项目源头管控,严把第一道防线。各级环保部门要坚持防患于未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强化监督指导,在扎实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基础上,严格审批和验收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环境安全隐患较大的建设项目,从源头上控制环境风险,减少环境安全隐患。
(三)强化环境安全日常监管。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环境执法力度。一是配合属地政府积极推进网格化管理,将日常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到岗位、到具体人员;二是加强环境监管基础性工作,完善环境监管档案,充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移动执法、动态数据库等科技手段的作用;三是结合属地行业特点和监管人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四是坚持集中打击和专项整治相结合,对涉及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区域和涉及 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的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 ,做到发现一起,立案一起,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五是积极推进“第三方”环境监督模式,借助专业化社会机构的力量,通过市场机制,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环保监督工作,形成部门监管、企业自律、 “第三方”监督的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
(四)建立环境安全预防体系。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整治要求。一是突出重点,对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涉及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源等的风险源要进行“体检式”检查;二是规范检查内容,全面检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和评估备案情况、环境应急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应急人员培训情况和应急演习落实情况等,确保不留死角、不走形式;三是对排查中发现环境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梳理,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完成整治时间表,并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四是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整治到位,对不按要求落实整治任务的要联合有关部门实施限产、限排或停产整顿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完善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完善联动体系和各类预案,全面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和环境应急救援社会化水平。各级环保部门一是在属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综合应急联动体系建设,完善和落实政府和本部门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协同联动、快速处置;二是规范事件处置和信息报送程序,及时妥善处置事件,严防二次污染;三是加强自身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和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提高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底线意识。环境安全是一切环保工作的底线和生命线,事关经济发展和改革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人民群众福祉,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迫切需求,是推进平安浙江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全省环保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环境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树立底线意识,以守土有责的底气扎实抓好各项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统筹协调。一是梳理、完善现有制度,形成环境安全内部工作协调机制、跨行政区域环保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部门协作机制等统筹协调机制;二是进行制度创新,在新环保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框架下,发挥政策指挥棒作用,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环境安全监管的合力;三是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区域环境安全责任的主体作用,对于重大环境隐患问题和本部门难以解决的环境隐患问题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由本级政府统一协调解决。
(三)加强组织保障,列入绩效考核。一是各级政府要加强环境安全工作的组织保障,统一领导区域环境安全工作,并要设立环境安全专项考核,对环境安全工作负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嘉奖,对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企业、部门或地区实施通报批评等行政惩戒手段;二是各级环保部门要成立专项领导小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环境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开展;三是要认真梳理、分解环境安全监管任务,明确负责处(科)室,落实责任人,形成任务分解表上报上级环保部门及本级政府备案。
附件:1.省环保厅环境安全保障具体措施分解表
2.省环保厅环境安全保障领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