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4月1日被《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实行奖励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强化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12月15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市生态环境,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社会监督,推进公众参与,加大执法力度,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并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由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举报环境污染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和基本违法事实描述等。举报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环保部门和经办人员对所有举报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六条 北京市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咨询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案件受理、转办、督办、组织发放奖金等。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区县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工承办举报案件,并按要求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至投诉举报中心。
第七条 群众举报案件符合上述举报条件,经查属实且立案单次处罚3万元以上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单笔最高不超过5000元。具体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处罚额度25万(含)以上的,奖励5000元;
(二)处罚额度15-25万(含)的,奖励3000元;
(三)处罚额度10-15万(含)的,奖励2000元;
(四)处罚额度5-10万(含)的,奖励1000元;
(五)处罚额度3-5万(含)的,奖励600元。
1次性举报1家企业多项或多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按处罚总额计算奖金;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的,不予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个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企业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八条 每年第四季度对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进行梳理,确定奖励对象、奖励金额。当年截止日期之后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划归下年度予以奖励。
第九条 奖金以现场领取的形式进行发放。举报人本人应按通知的时间,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投诉举报中心负责代缴代扣。
第十条 违反下列情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含临时聘用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