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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 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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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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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铁运输监〔2015〕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铁路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5-02-04生效日期:2015-02-04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2年5月17日被《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现公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禁止携带物品目录》,落实旅客运输安全检查责任,履行安全检查职责。旅客应当自觉接受并配合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检查工作。

  《限制携带物品种类及其数量》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101号)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
  2015年2月4日

禁止携带物品目录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 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 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 其他枪支: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等。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 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手榴弹等。

  2. 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3. 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发令纸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4. 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

  2.其他器具: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弓、弩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 易燃液体: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

  3. 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

  4. 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等。

  五、毒害品:氰化物、砒霜、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以及硒粉、苯酚等。

  六、腐蚀性物品: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乙肝病毒、炭疽杆菌、结核杆菌、艾滋病病毒等。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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