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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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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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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函【2015】16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5-02-17生效日期:2015-05-01

  备注:东莞市最低薪资标准已执行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精神,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决定将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510元/月(折算为8.68元/小时),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4.4元/小时。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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