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5日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2015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2015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较基准年下降4%以上,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2015年,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任务
(一)强力实施工业行业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及改造。到2015年底,新建和改造燃煤机组脱硫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以上,新建和改造钢铁烧结机脱硫2260平方米,新建燃煤电厂脱硝装机容量966万千瓦,新建和改造脱硝水泥熟料产能9000万吨/年。
加快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加快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包括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的企事业单位,继续推进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包括烟粉尘监控指标)的安装、联网工作。
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强化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建设或顶篷、防风墙等设施建设,实行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2.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在2014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摸底调查基础上,重点做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到2015年底,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2015年底前,各市(州)重点推动完成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积极推进淘汰燃煤小锅炉。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和适度规模的原则,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根据核定的燃煤小锅炉(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清单,编制本地区年度淘汰方案。到2015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50%,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力争到2015年底,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
各市(州)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优先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不具备条件的,须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
4.加快企业清洁生产和技术创新。
推行工业领域清洁生产。2015年底前,各市(州)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全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进一步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到2015年底,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15%以上,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和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20%。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到2015年底,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执法力度,将经整改整顿仍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控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市(州)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高污染项目。
3.实行污染物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执行;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参照《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川府发〔2014〕4号)执行。
4.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
(三)优化空间布局。调整城市(群)及周边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各地要规范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和退城进园。加快推进成都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四)大力加强城市面源污染综合管理。
1.强力整治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
强化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继续落实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整治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在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争取做到“六个100%”(施工现场100%围挡,工地裸土100%覆盖,工地主要路面100%硬化,拆除工程100%洒水,出工地运输车辆100%冲净车轮且车身密闭无撒漏,暂不开发的场地100%绿化)。
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继续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继续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依法严格查处。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搞好市县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加强城市林荫路、绿道绿廊和城市山体公园、湿地公园建设。加强对各类废弃地治理,实施生态修复,抑制扬尘产生。
2.有力管控露天焚烧污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建立秸秆收集、处置投入机制。完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庄(社区)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巩固成都—德阳—绵阳—眉山—资阳区域秸秆禁烧联动机制。其他地区结合实际建立秸秆禁烧联动机制,明确任务,分片管理。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管控,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区域的巡查力度。
3.有效防治餐饮油烟污染。继续推进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制定和实施。重点推进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加强执法检查,推动油烟净化设施有效运行率达到90%以上。
4.全面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所有市(州)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
(五)统筹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采取限制黄标车转移登记、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重点推进不达标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各市(州)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减排任务。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各市(州)要加快机动车环保监控体系建设,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继续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核发率,做到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全覆盖。
3.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4.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对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开展清理,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电动低速汽车。加强更新淘汰,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
5.优化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科学开展城市机动车出行总量控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控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
6.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清洁能源汽车。增加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
(六)积极调整能源结构,推进能源清洁利用。
1.认真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基本建成全国重要的优质清洁能源基地,推动能源供需总量平衡。到2015年底,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43%左右,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1%,有调节能力的水电站占水电装机容量的比重提高到40%,完成150万千瓦燃煤机组升级与改造,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以内。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到2015年底,力争天然气产量达到360亿立方米,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216亿立方米;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水电发电量达到2880亿千瓦时;风电装机规模1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30万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28万千瓦。
3.大力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加强瓦斯利用,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提高煤炭洗选率。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到2015年底,力争全省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到0.82吨标准煤/万元。
4.推行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继续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七)进一步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
1.认真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完善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到2015年底,全省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参数指标(SO2、NOx、O3、CO、PM2.5、PM10)监测能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积极推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全面加强现场端的运行管理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严肃查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到2015年底,完成省级和成都、南充、绵阳等市级重点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和监管平台建设。
2.强化环境科研监测支撑能力。
提升大气环境科学实验能力。2015年,推进大气环保领域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整合省内大气污染防治产学研力量,梳理大气污染防治创新链,明确关键共性技术,组织产学研联盟联合攻关,大力推进环保企业科技创新,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成果转化能力。
提升区域污染气象监测与研究能力。强化区域大气边界层探测能力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形成机理研究和预报预警技术方法研发,进行短期污染潜势预报,培育大气污染气象研究能力。
提升大气环境保护科研能力。2015年,开展川南城市群灰霾污染防控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探索区域灰霾污染特征和成因,提出有效防控措施。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继续推进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推动各市(州)城市和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2015年底前,成都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各市(州)应当结合实际适时修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抓好实施。
4.加大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干预力度。继续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业务能力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干预效果,改善空气质量。探索跨区域人工消减灰霾作业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空域管理。
(八)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新能源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大力加强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2015年度计划,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联防联控。深化成都市及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监督,开展区域环评会商,强化应急预警联动,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实行奖惩制度。出台《四川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暂行办法》,选取PM10、SO2、NO2等因素,对各市(州)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资金激励。推行预警约谈,对PM10浓度上升的地方政府实行约谈。
(四)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不断强化多部门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信息公开。省直有关部门每月公布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及时发布当地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提高社会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
附件:2015年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