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85号),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5年5月13日
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四川省环境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建〔2014〕8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是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的责任主体。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以市(州)、县(市、区)投入为主,省级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方案按照“市(州)、县(市、区)编制、市(州)初审、省级复审”的方式进行,项目实施按照“先行启动、核查确认、绩效挂钩”的方式进行,项目确定和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鼓励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开展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按照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联合印发的申报指南,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编制本地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方案。其中:市(州)负责本级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方案编制;扩权试点县(市)负责本县(市)项目方案编制。
第六条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对辖区内扩权试点县(市)及市(州)编制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总体方案(包括第一年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初步审查。
专家组由环保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其中:环保专家需具备8年以上环保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财务专家需具备本科(含)以上学历,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中、高级财务方面的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环境保护厅已建立了省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库。有条件的市(州)应建立市级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技术审查专家库。每次项目审查时,应当在省、市级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第七条 各市(州)应对治理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可行性,资金的整合渠道、落实情况,项目的前期基础及实施预期效果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明确出具“审查通过”或“审查不通过”意见。
第八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资金筹措工作,并正式出函承诺筹措落实除省级补助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将初审通过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相关材料汇总后(包括总体方案和第一年年度实施计划),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在网上申报,同时以正式文件向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报送。
第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并按以下顺序进行装订):
(一)申请材料目录;
(二)项目基本信息表;
(三)各地环境保护和财政部门关于申报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的请示文件,内容包括:
1.申请省级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资金中是否申请了其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等)。
(四)各地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函;
(五)各市(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组织的专家组审查意见书(包括修改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专家组成员名单等);
(六)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后的总体方案;
(七)第一年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项目确定及资金安排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组织环保和财务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总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重点:项目在省级层面改善环境质量所体现的重要性、必要性、迫切性,总体方案的成熟度,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整治决心和措施力度,项目实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对全省的环境质量贡献等。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拟入库项目,并由环境保护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四川省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根据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全省环保工作重点等方面,在项目库中选取拟支持项目。
第十四条 对于拟支持项目,财政厅、环境保护厅安排一定数量资金,支持项目先行启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最终确定省级支持项目及其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核查后项目总投资额的30%。
实地核查的重点是拟支持项目的真实性和投资构成,确保已竣工的项目资金及与环境污染防治无关的项目资金不重复虚假计入投资总规模。经实地核查,发现项目弄虚作假的,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不予支持,并将追回省级补助的启动资金,该项目亦将从省级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库中予以剔除。
第十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除以下范围外,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亭台楼阁及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设备购置等支出。
(一)与重点区域(流域)直接相关的大气、水、固体废物污染综合治理。
(二)与重点区域(流域)直接相关的农村污染综合治理试点、示范项目,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及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等。
(三)与重点区域(流域)直接相关的江河湖泊生态修复与保护等项目。
(四)其他与完成政府环保约束性指标直接相关的环保工程项目。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对省级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应在省级启动资金下达1个月内对项目总体方案和第一年年度计划进行批复,同时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以后年度实施计划应于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批复,并报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污染治理方案组织实施,若因特殊情况需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重大调整,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和审查。
第十八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对本地重点区域(流域)污染治理项目负总责,组织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做好配套资金落实、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监管等工作。各地应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前15日内,通过“四川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报送上一季度项目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抓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建设效果。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中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并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竣工项目验收情况集中报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每年要对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于3月底前将自评报告报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对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对原安排的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对于绩效评价得分低于该批次全省平均水平的项目,按不同档次扣减已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过程中,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