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市卫生计生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我局于2014年6月30日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包括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认可)职能转移给广东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全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也不断加强和完善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但近期执法检查发现,我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监管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甚至存在违法违规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从业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应遵章守法,规范服务
(一)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安监总局令第71号)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等法规、规章要求,严格规范从业行为。
(二)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确保专业技术服务和报告质量,保证技术服务客观真实,保证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客观公正,对出具的报告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技术服务和编造或抄袭他人成果。
(三)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要提高法律意识,依法、有序、公平、公正开展业务活动。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自律自重,共同抵制违规评审、违规收费;严禁使用超低的价格、偷工减料的服务进行恶性竞争;要通过规范诚信的专业技术服务使企业信任、政府放心、社会满意。
二、负责资质认可的行业协会应依法依规,严格把关
(一)省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协会要依法依规开展资质认定(认可)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资质认定(认可)工作,严把准入关,确保新取得资质的机构符合法定条件。不得变相规避或更改实施标准和程序。
(二)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认可)的廉洁制度,在审批的源头、过程和结果三个环节全面落实责任和防范措施。坚持阳光审批,及时将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认可)申请条件、申报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申报机构信息、审批结果等,在协会网站上公开,真正做到权利“在阳光下运行”,预防和杜绝腐败行为。
(三)要认真履行《政府转移职能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资质认定(认可)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收到的举报投诉以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汇报,并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新认可的机构信息、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信息。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属地监管,加强执法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依法对辖区内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要严禁地区封锁,指定评价服务单位在本地从业。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将执法检查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始终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要依法对检测、评价报告质量进行抽查,严厉打击拼凑、抄袭、编造虚假报告。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今年抽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要达到100%。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及时掌握辖区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评价质量和业务水平,建立执业信誉档案,将缺乏诚信、违法乱纪的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列入执业信誉“黑名单”机构的监督,督促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自觉建立自我约束机制。
省安全监管局将不定期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资质认定(认可)情况、各地的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全省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可径向省安全监管局反映;各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省安全监管局举报、投诉。联系电话:安全评价、安全检测检验机构:020-8313573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020-83135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