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5〕216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5-09-30生效日期:2015-10-01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使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从2015年10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费率由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6%降低为0.5%。

  二、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类别由原来的一至三类细分扩大为一至八类。

  (二)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从2015年10月1日起,一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8%、0.9%、1.0%、1.2%、1.5%(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切实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协同配合,周密组织实施,确保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如期执行到位。

  (二)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以此次降低生育保险费率和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用人单位行业分类信息,在业务经办、数据存贮、数据上报等各个环节把好数据质量关,确保基础信息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通过适时实施浮动费率等措施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并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四)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正确划分用人单位所属行业,合理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经济活动的,可以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以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五)为进一步掌握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政策执行情况,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末将年度基准费率调整变化及实施情况报送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反映。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基准费率

行业名称

0.2%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0.4%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0.7%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0.8%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0.9%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1.0%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1.2%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5%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同地区相关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核查整改的通知
海南省燃气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国考期间建筑工地噪声管控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械制造、铁路运输、铁路建设施工等行业重点企业工伤预防能力提升培训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海南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海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3年版)》的函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车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庆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日照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