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推动环评信用制度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评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书面反馈我厅,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1月10日
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推动环评信用制度建设,营造诚信自律的行业环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环评管理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开展环评业务的信用信息采集、核实、汇总、信用等级评定和评定结果的公开与应用,在我省实施环评机构信用管理分级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管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第五条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信用等级评定包含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两个方面,评定内容为环评从业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行为,以及环评机构内部规范化管理、服务质量、服务时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
第七条 环评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优秀、良好、不良和差;环评工程师信用等级分为两级,即良好和不良。
第八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在环评从业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被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机构考评或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均在70分及以上,评定为信用良好;在此基础上,须连续两年有环评业绩,且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评定环评机构为信用优秀:
(一)获得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2次及以上表彰;
(二)环评机构考评或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平均分达到90分及以上,且被抽查的环评文件考核成绩均在85分及以上。
第九条 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评定为信用不良: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1次;
(二)环评机构考评或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存在70分以下;
(三)编制的环评文件在技术审查、环评审批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
(四)受到个人、单位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属实;以及其他信用不良情况。
第十条 环评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均评定为信用差: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2次及以上;
(二)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均在60分以下;
(三)不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检查、考核和考评,或在检查、考核和考评中隐瞒情况、弄虚作假;
(四)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编制环评文件;
(五)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出现不良情况;
(六)受到个人、单位投诉、举报,或媒体负面报道,经调查核实负有重大责任;以及其他信用差的情况。
第十一条 环评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评定为信用不良:
(一)被各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
(二)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成绩低于70分2次及以上,或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低于70分;
(三)负责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在技术审查、环评审批中被认为存在重大原则问题,或不能按时修改以及修改后仍不能符合报批要求,一年内被予以退回或不予批准2次以上;
(四)被建设单位投诉,一年内经调查属实2次及以上;
(五)其他信用不良情况。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在环评从业中同一行为被多级环保部门表彰或通报批评、处罚,以最高级环保部门为准,计1次。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十三条 各环评机构首次在我省开展环评业务时要及时将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息按附件格式报送省环保厅,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要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未报送,或报送不及时,经发现按信用不良论处。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范围包括环评机构评价资质申请与使用,以及在环评合同(协议)签订与履行、现场踏勘、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与评价、公众参与、环评文件编制、技术审查、环评审批和机构监管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通过以下途径采集:
(一)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考评),以及技术审查单位的环评技术审查;
(二)个人、单位的投诉、举报;
(三)媒体报道;
(四)外省市环保部门的通报情况;
(五)环评机构考评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采用《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的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机构监管以及在环评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后,应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十六条 在每年2月底前,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应向省环保厅报告上一年度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退回的统计情况;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向省环保厅报告上一年度各级环保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环评工程师的通报批评、处罚情况,以及环评文件技术审查退回和不予批准的统计情况。
第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各级环保部门检举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检举的环保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厅。
第四章 信用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评定时限为上一年度。评定结果反映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上一年度的信用状况。在上一年度没有环评业绩的,原则上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在门户网站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省环保厅提出书面意见,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意见或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证据,视为同意评定结果。
第二十条 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归档,建立环评机构及环评工程师的诚信档案,并在全省通报,在门户网站公布,以供社会监督,便于建设单位优选环评机构。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通报表扬信用优秀环评机构,优先支持信用优秀环评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事业项目的环评工作;对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申请办理评价资质变更、延续、升级和评价范围调整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出具初审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不良或差的环评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报批评,并约谈法人代表;
(二)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省环评业务;
(三)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于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6至12个月内不予支持其申请办理评价资质变更、延续、升级和评价范围调整等工作;
(五)信用等级评定为差的,以及连续两年出现不良的,取消下一年度评定信用优秀资格;
(六)建议环境保护部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缩减评价范围、降低评价资质等级或吊销评价资质;信用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出现差的,建议环境保护部吊销该机构的评价资质。
第二十三条 对信用不良环评工程师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省通报批评;
(二)责令限期整改3至12个月,限期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我省环评业务;
(三)责令其向所在环评机构作出书面检查,其所在环评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环保厅备案;
(四)建议环境保护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环境保护部吊销个人环评工程师资质。
第二十四条 信用不良或差的环评机构及信用不良环评工程师,相应环评机构应向省环保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