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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徐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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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徐安监【2015】136号

颁布部门: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1-12生效日期:2015-11-12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有关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徐安办【2015】46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徐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徐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全市危化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危化品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三条 危化品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

  第四条 危化品企业每年要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安全承诺,定期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的安全生产承诺书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全生产履责情况,并向全体员工公开,接受各方监督。

  第五条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等有关规定。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四)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五)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七)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并有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九)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十)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
  (十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分管生产负责人、分管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化工专业知识或者相应的专业学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十二)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三)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十四)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为用户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十五)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坚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十六)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危化品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七)危化品生产(储存)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或使用。
  (十八)依法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并持续达到等级标准化的要求。
  (十九)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隐患治理情况应及时上报隐患排查系统。
  (二十)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报告落实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二十一)认真贯彻执行《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定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危化品企业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企业要每季度对所属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化品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范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九条 本制度所谓“危险化学品企业”是指生产、使用(取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不包括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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