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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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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徐安监【2015】137号

颁布部门: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11-12生效日期:2015-11-12

各县(市)、区安监局,市有关企业:
  根据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通知》(徐安办【2015】46号)的要求,我局制订了《徐州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徐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徐州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全市冶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冶金企业就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承诺,并向社会和职工公开,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履责情况。

  第三条 冶金企业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和报告内容。

  第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行业领域负责”的原则,负责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监督、指导和督查工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要求,提取和使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并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七)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同时,隐患治理情况应及时上报隐患排查系统。
  (十)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十一)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二)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十三)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十四)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十五)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十六)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十七)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十八)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十九)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二十)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二十一)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二十二)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二十三)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规范有限空间安全管理。
  (二十四)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二十五)法律法规规定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应当承诺和报告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冶金企业每年年初要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签名认可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每半年以书面形式报送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并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宣传橱窗等形式,向社会和职工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内容,以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冶金企业要每季度对所属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承诺内容履行情况组织进行自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冶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情况每半年要组织一次抽查,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调动广大职工群众主动参与、自觉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总结和交流,注重发挥典范示范带动作用,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5年11月12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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