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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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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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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市质规〔2015〕12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类

颁布日期:2015-11-12生效日期:2016-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5年。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电梯维保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经我委研究决定,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2日

深圳市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梯维保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违章记分及信息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综合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对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和违章记分、受理被记分单位申诉、公布累积记分情况等。
  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局)负责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维保业务的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分并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对因电梯维保单位注册地不在本市导致违章记分管辖权限不清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指定相关辖区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存在违章行为,处理该违章行为的辖区局应予以记分。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记分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1分四种。
  记分周期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每个记分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

第二章 违章记分程序

  第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辖区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维保单位,辖区局应立即启动专项监督检查:
  (一)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
  (二)从事现场维保工作且持有效证件的维保人员,一人维保数量超过30台的;
  (三)媒体报道等舆情事件中涉及到电梯维保质量的;
  (四)被实名举报投诉的;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辖区局认为有必要的。
  前款所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

  第七条 监督检查应由2名以上持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具行政执法证件,调查核实相关违章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辖区局作出违章记分决定时,应发出《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决定书》。决定书一式2份,1份送达被记分单位,1份由记分单位存入档案,并在送达后2个工作日内将违章记分情况录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

  第九条 违章记分应与对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同步执行,并可作为电梯维保单位业绩考核的其中一项参考依据。

  第十条 电梯维保单位一次有两种以上违章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被记分单位对记分有异议的,可自收到《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异议书面申诉5个工作日内,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撤销或变更记分决定,书面通知被记分单位,并于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系统中撤销或变更记分记录。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情况。

第三章 违章情形和记分分值

  第十三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不再符合行政许可规定的期限、范围和条件的;
  (二)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冒用许可证书,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40%以上的;
  (四)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并被认定为应承担主要或同等责任的。

  第十四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电梯维保记录表中设置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少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内容的;
  (二)维保施工过程中,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三)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30%以上的;
  (四) 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5%以上的;
  (五)发生一般事故并被认定为承担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六)向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文件的。

  第十五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未对每台电梯建立维保档案或档案保存期少于四年的;
  (二)未每半年组织一次以上电梯应急救援演练的;
  (三)未每半年内对维保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或缺少相关书面记录的;
  (四)电梯故障完全修复前或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未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电梯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的;
  (五)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20%以上的;
  (六) 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七)所维保的电梯发生故障,未对接报、故障处理详细记录或有关记录未经使用单位确认并存入电梯维保档案的。

  第十六条 电梯维保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记1分:
  (一)行政许可范围、单位地址、主要负责人等主要信息变更的,未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
  (二)签订或解除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未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的;
  (三)电梯未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维保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保记录、出具维保标志,并经使用单位确认的;
  (四)发现所维保的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明示整改项目和经费的;
  (五)未实行二十四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及时受理故障报告的;
  (六)收到人员被困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未在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
  (七)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维保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率达10%以上的;
  (八) 上一个记分周期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率达5%以上的。

第四章 违章记分信息应用

  第十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的违章记分信息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联,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示,可以作为信用评级、信用评估的依据。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向其开放电梯维保单位违章记分的实时信息记录。

  第十八条 一个记分周期内违章记分累积12分以上的电梯维保单位为一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红色;7分以上12分以下为二级监控单位,标识为橙色;4分以上7分以下为三级监控单位,标识为黄色;1分以上4分以下为四级监控单位,标识为蓝色;0分为五级监控单位,标识为绿色。

  第十九条 一级监控单位暂停受理新增维保业务6个月,由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二、三级监控单位由辖区局对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二十条 一级监控单位下一个记分周期监督抽查比例相应增加100%,二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80%,三级监控单位相应增加50%,四、五级监控单位保持不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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