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7日
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负责审批省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之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由省级人民政府及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按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二)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排放的项目;
(三)本市境内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项目;
(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由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各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对上报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根据国家、省、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行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地区,审批权限按照试点工作要求执行。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超越审批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或条件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审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审批部门承担。
第七条 负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所审批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后,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管。
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前审批的项目,监督管理仍按审批时要求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我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