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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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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6-01-20生效日期:2016-01-20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大气重污染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最大限度降低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大气重污染的发生,最大程度地降低大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全省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省大气应急办统一指挥全省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省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大气重污染,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省、各市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建立省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行政区域内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省生态环保厅厅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主要工作是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组建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组、健康防护组、工业污染应对组、机动车污染应对组、扬尘污染应对组、生活污染应对组和气象干预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

  省有关部门为省大气重污染应急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听从联席会议召集人的统一调度指挥。 

  成员: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公室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席会议下设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应急办),设在省生态环保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生态环保厅分管领导任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络员为组成人员。

  省大气应急办主要职责:贯彻联席会议的部署,组织、协调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织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组织大气重污染会商以及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和各市县政府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织、指导大气重污染应急演练;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监测预警组。

  省生态环保厅、省气象局和相关科研机构专家组成(第一个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监测工作方案,完善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网络,建立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测预报体系,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组织专家会商,向省大气应急办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跟踪分析并预测预报空气质量变化并及时反馈信息。

  (四)健康防护组。

  省卫生计生委、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发布健康防护警示,落实各项健康防护措施。

  (五)工业污染应对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保厅、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公室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工业污染企业限产停产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限产、停产、关停高污染燃煤工业锅炉等差别化应对措施。

  (六)机动车污染应对组。

  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保厅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机动车限行专项实施方案,落实机动车限行、停驶等各项机动车污染应对措施。

  (七)扬尘污染应对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扬尘控制专项实施方案,落实工地围挡、停工,矿山、煤堆、料堆围挡,道路保洁等各项扬尘污染应对措施。

  (八)生活污染应对组。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露天烧烤、槟榔熏烤和露天焚烧废弃物的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督各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措施。

  (九)气象干预组。

  省气象局负责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气象干预措施。

  三、监测

  省、市县的环保、气象部门建立大气重污染会商制度,联合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并对有可能造成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的各种因素进行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相关信息滚动报告省、市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全省各级环保、气象部门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科学布设监测点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与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四、大气重污染预防工作制度

  海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较好,大气重污染发生几率较低。因此为了保持全省良好的空气质量和声誉,预防大气重污染的发生,制定以下预防工作制度。

  (一)常态化管理:空气质量为一级优、二级良好、三级轻度污染时(即0 

  (二)实施海南省空气质量异常情况的强化管理行动。

  当某一个市(县)发生空气质量为四级中度污染时(即150 

  1.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和健康防护警示。

  2.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和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管理,整治露天烧烤、槟榔熏烤;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增加道路洒水、喷雾作业频次。

  3.减少使用公务车。

  4.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五、预警与应急

  (一)预警分级。

  按照污染范围,将预警划分为两个层级,分别为市县级预警和全省预警。

  按照大气重污染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市县级预警。

  蓝色预警:当某一个市(县)发生200 

  黄色预警:当某一个市(县)发生300 

  橙色预警:当某一个市(县)发生400 

  红色预警:当某一个市(县)发生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该市(县)红色预警。

  2.全省预警。

  蓝色预警:当全省9个以上(含)市县发生200 

  黄色预警:当全省9个以上(含)市县发生300 

  橙色预警:当全省9个以上(含)市县发生400 

  红色预警:当全省9个以上(含)市县发生AQI>500,或某一个市(县)连续3日发生AQI>500,且气象预报未来48小时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时,发布全省红色预警。

  (二)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一旦出现大气重污染,环保、气象部门应及时组织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县级或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

  达到市县级预警条件时,由各市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本市县的预警信息。

  达到全省预警条件时,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发布全省预警信息。

  全省预警时,污染程度超过全省预警等级的市县,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污染程度未达到全省预警等级的市县,按照接到的全省预警等级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以及大气重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出行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大气重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以及大气重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民众日常生活出行建议。

  2.预警解除。

  环保、气象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滚动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大气重污染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大气重污染预警条件时,向市县级或省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

  市县级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由各市县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全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后发布。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

  1.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2.应急响应启动。

  市县级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发布预警的市县相应启动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

  全省蓝色预警时,各市县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全省黄色预警时,各市县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全省橙色预警时,各市县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全省红色预警时,各市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3.应急响应。

  省大气应急办应根据省大气重污染联席会议召集人的指令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监测预警组、健康防护组、工业污染应对组、机动车污染应对组、扬尘污染应对组、生活污染应对组和气象干预组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进入全省应急响应状态时,各市县政府应按预警等级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其中,对涉及到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的应急响应措施,如健康防护提示、机动车限行、学校幼儿园停课等,按照本市县实际污染等级执行。

  应急响应措施分为分级应急响应措施与部门联动措施两大类。分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提示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部门联动措施指各成员单位在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状态下联合采取的措施。

  (1)分级应急响应措施。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禁止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和燃放烟花爆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100%覆盖;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要求本市县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1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少减排20%;限制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要求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选择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要求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少减排30%;限制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公务车停驶30%,停驶公务车车牌号及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停在所属单位指定的地点。

  要求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通过主流媒体发布空气环境质量、健康防护警示和倡导性建议。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到摄氏26度以上,冬季不用空调。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停止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要求本地应急预案确定的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减排措施,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确保本地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在日常排放基础上最少减排40%;限制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运转,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

  调整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和大型货车(特殊公共服务运输车辆除外)每日6时至24时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要求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3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对施工工地出口路段的道路进行清洗;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喷雾作业频次3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通过人工降雨和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方式改善大气环境。

  (2)部门联动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时,相关市县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重大活动组织方应启动应急预案,各成员单位启动专项实施方案。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落实应急响应状态下的电力企业节能减排以及电力保障工作;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工业企业落实大气重污染工业企业减停产措施;负责督导、协调电信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督导、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

  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机动车限行,其他市县政府做好限行准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省生态环保厅会同省气象局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协助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区域与等级,督导各市县环保部门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组织各市县政府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等级下的减排目标,按照环保设施是否齐全的“区别对待”原则,督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协助开展重点排污企业减停产与燃煤锅炉情况执法检查,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启用多功能喷雾降尘车等应急响应措施。

  省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督导落实禁止露天烧烤、槟榔熏烤、露天焚烧废弃物等应急响应措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交通保障应急响应措施。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组织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诊疗救治措施,适当增加急诊医务人员数量。

  省气象局配合省生态环保厅开展大气重污染预警,协助确定大气重污染预警区域与等级,督导各市县气象局开展大气重污染气象条件监测预警,实施人工降雨的大气改善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与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公室负责在确保居民电力供应的原则下,制定“一厂一策”能源优化方案。

  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等部门负责组织、督导应急响应区域内的市县政府发布健康防护警示措施。

  省教育厅负责督促落实出现大气重污染时中小学、幼儿园停课方案;组织开展针对学生的大气重污染预防与改善个人环境行为的环保知识普及教育。

  省质监局配合省生态环保厅负责督导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组织落实煤炭使用和经营部门的煤质检验工作。

  (四)信息报送与发布。省大气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大气重污染的最新趋势,督导各市县政府做好监测、预警以及响应工作,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送相关信息,并向相邻省份通报。各市县政府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信息报省大气应急办。全省各级政府应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大气重污染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六、监督检查

  (一)应急监督检查。在应急响应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大气重污染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槟榔熏烤和露天焚烧废弃物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公众监督。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总结评估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大气重污染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省大气应急办提交应急总结报告。省大气应急办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八、应急保障

  (一)组织保障。省大气应急办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二)经费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工作资金投入力度,为大气重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级管理职能部门预算。

  (三)物资保障。 全省各级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全省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大气重污染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监测预警能力保障。全省各级政府应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预测预报模型等软硬件配备,建设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海南省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各市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市县级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设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系统,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大气重污染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六)医疗卫生保障。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组,并按照《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诊疗方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医务人员及时到位。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大气重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监测及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大气重污染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九、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全省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大气重污染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大气重污染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全省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预案演练。 全省各级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四)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1.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

  3.省大气应急办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附则

  各市县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市县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报省级环保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大气重污染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省大气应急办。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省生态环保厅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 1.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表

  2.海南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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